50203-201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砌体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1.0.3  本规范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配套使用。
1.0.4  砌体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control grad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若干要素对施工技术水平所作的分级。
2.0.2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确认产品或过程应用结果适用性所进行的检验。
2.0.3  通缝  continuous seam
砌体中,上下皮块材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
2.0.4  假缝  supposititious seam
为掩盖砌体竖向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表面作灰缝处理的灰缝。
2.0.5  配筋砌体  reinforced masonry
网状配筋砌体柱、水平配筋砌体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组合砌体柱(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以及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的统称。
2.0.6  芯柱  core column
在砌块内部空腔中插入竖向钢筋并浇灌混凝土后形成的砌体内部的钢筋混凝土小柱。
2.0.7  原位检测  inspection at original space
采用标准的检验方法,在现场砌体中选样进行非破损或微波损检测,以判定砌筑砂浆和砌体实体强度的检测。
基 本 规 定
 
3.0.1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0.2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3.0.2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L(或B30
±5
60L(或B)≤90
±15
30L(或B)≤60
±10
L(或B90
±20
 
3.0.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0.4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0.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角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范围内;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0.6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3.0.7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3.0.8  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3.0.8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3.0.8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墙(柱)厚
mm
砌体密度1600(kg/m3
砌体密度13001600(kg/m3
风载(kN/m2
风载(kN/m2
0.3(约
7级风)
0.4(约
8级风)
0.5(约
9级风)
0.3(约
7级风)
0.4(约
8级风)
0.5(约
9级风)
190
1.4
1.1
0.7
240
2.8
2.1
1.4
2.2
1.7
1.1
370
5.2
3.9
2.6
4.2
3.2
2.1
490
8.6
6.5
4.3
7.0
5.2
3.5
620
14.0
10.5
7.0
11.4
8.6
5.7
注:1.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内的情况。如10mH15m,15mH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如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