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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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洛政文[2008]45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积极推行“4S”服务理念,结合我市实际和户籍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此工作规范。
一、派出所办理事项
(一)出生登记
1、计划内婴儿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1)父母结婚证;(2)父母户口本;(3)《出生医学证明》;(4)准生证或入户通知单。
2、计划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1)父母结婚证(单亲家庭除外);(2)父母户口本、身份证(单亲家庭出具父亲或母亲户口本、身份证);(3)《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书》;(4)单位或居(村)委会计生部门证明;(5)派出所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当地计生部门。
3、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1)收养未入户子女的,所需材料: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2)收养已入户子女的,持《收养登记证》按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办理。
4、中国公民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
所需材料: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入户通知单;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结婚证;父母户口本、身份证。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9号)文件规定,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
5、新生儿自立户
新生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新生儿可单独立户。所需材料:
父母的现役军人证件及单位证明;父母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入户通知单;入户地址。
6、超过7岁未入户的
超过7岁未入户的,在补录程序中办理入户手续。所需材料:《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符合其出生申报类型的其他材料。
7、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驻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中规定,1998722日以后新出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3)《关于积极配合刑侦部门认真做好失踪、被拐儿童工作的紧急通知》(豫公治明发[2007]626号)文件规定:对办理收养、抱养儿童入户的,一律凭民政部门开具的《收养登记证》和其它证明材料、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办理入户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并对收养儿童身份进行查证。
4)按照河南省委组织部等15家单位《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豫人口[2008]16号)文件规定,办理二胎以上婴儿入户,应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5)根据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洛卫基妇[2008]13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未在合法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出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负责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11日以后出生者。出生登记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如无法提供需做亲子鉴定。
6)父母户口不在同一个派出所的,取消对方派出所出具婴儿未入户证明的规定。
(二)死亡登记
正常死亡的,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本、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
居民非正常死亡的,需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火葬场的火化证明、户口本和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
无上述证明的,可以凭村委会、居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经辖区民警核实后给予注销。
(三)变更更正
1、姓名变更
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姓名。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或者养母姓氏的;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
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变更过年龄的。
3)年满18周岁的公民因实际需要须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但只能更改一次。18周岁以下的公民姓名变更由其父母决定。
4)所需材料:申请人变更姓名的书面申请报告(必须写清楚变更的原因);申请人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表;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属单位职工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籍表;十四周岁以上变更姓名的,派出所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其亲生父母必须持身份证到派出所现场签订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协议。
2、民族变更
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所需材料:申请人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表;户口本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批准证明;属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户口本丢了怎么办
3、性别的变更更正
性别变更所需材料:申请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表;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国家指定医院为其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属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性别更正:录入户口时登记错误,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原件留复印,由民警填写变更更正申请表,予以更正。
4、非主要项目的变更更正
非主要项目的变更更正是指:因时间等原因变化而造成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化的变更或更正,包括服务处所、身高、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户主或与户主的关系等。按照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一致的原则,派出所凭公民相关证明材料、证书,经核实无误后及时予以变更更正。
所有项目变更后必须在户籍资料中注明变更日期和原因。
(四)分户、并户和立户
1、集体户立户。行政机关、众性团体、企事业单位(含集体、合资、独资、民营)均可凭单位申请、详细地址(企业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辖区民警、派出所领导签字后给予办理。
2、因离婚迁移,如一方当事人经调解不愿交出户口本的,派出所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迁转手续,在户口登记本下、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注明迁转的日期和原因。
3、因结婚迁移,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户口本的,婚姻当事人可持《结婚证》和居(村)委员会的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同时,在户口登记本上注明日期和原因。
(五)市内户口迁移
因投靠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原因户口市内迁移的,按下列要求办理。
1、所内移居。凭户口本和相关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手续,并在户口底册和户口本住址变动登记栏中注明。
2、市内(不含市辖县)所与所间的迁移。凭结婚证、房产证或迁入地派出所的准入证明信和户口本到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并在户口底册和户口本上注明移出原因并加盖移出印章。
(六)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出国境人员注销户口
出国定居人员凭护照留复印件,户政内勤直接给予注销户口,同时收缴身份证。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人员(在国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
定居香港、澳门、台湾的人员,持定居证或身份证、个人申请到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注销,同时收缴身份证。
2、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凭中国护照(留复印件),入户地户口本或房产证,在原注销户口派出所办理。如不在原注销户口派出所入户的,需出具原注销户口派出所的注销户口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七)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1、参军入伍户口注销
凭入伍通知书、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已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注销户口时是否收缴居民身份证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246号)文件规定,在入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公安机关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2、复员、转业军人、退兵回原籍落户
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凭安置部门的“入户通知书”直接入户;退兵回原籍落户凭部队(人武部)的退兵证明直接入户。
(八)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刑满、解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落户的,凭刑满、解教、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由辖区民警签字后,直接给予入户。
(九)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被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被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采用自愿迁移户口原则。
2、休学、退学回原籍的学生凭户口迁移证和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直接到迁出地派出所入户。
3、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的通知》(豫公(通)[2002]85号)文件规定:2002年以来省内招生的大中专毕业生及技校生入学时不迁户口的,毕业后凭有效《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身
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对入学前未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的,派出所应同时补办农转非手续。
4、异地大专毕业生凭学历证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集体(亲属)户口本或房产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5、由本派出所迁出的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的,凭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户口本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十)其他户口办理事项
1、户口本补发。凭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辖区民警及派出所领导同意后,给予办理。
2、户口迁移证丢失补办。本人写出丢失补办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开具未入户证明,由原迁出地派出所给予补发户口迁移证,补发的户口迁移证上需备注原迁移证号和原迁移证丢失作废声明。
3、户口迁出。派出所凭准迁证和户口本签发户口迁移证,并在户口底册和户口本上注明移出原因并加盖移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