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格式范文模板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与父母的亲缘关系和与出生地地缘关系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补办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资料,欢迎阅读。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办法: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公民遗失《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填写"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确认情况属实予以补发。补发新证后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发机构。申请补发者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属实证明。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填写内容的证明。(挂产科号取病历)      (三)准备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B5纸)。
第三十二条未办理户口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必须出具户口登记部门出具的新生儿未办理户口登记证明,方可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巳经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文。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每周三上午8点30分-10点挂号取病历,来产科填补办申请审核表。接生者签字、产科主任签字、医务处签字盖章。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需要补办时,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发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并附父毋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遗失证明。
如新生儿未入户则需提供父毋双方户籍所在公安机关的未入户证明。
2、原助产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并核对原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无误
后逐级报请妇产科主任、医务科(股)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出生证明补办现在规定是不能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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