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发房〔2015〕5号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浙江大学“1250安居工程”西湖区块人才专项房的申购与销售工作,进一步凝心聚力推动学校发展,经浙江大学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将《浙江大学西湖区块人才专项房申购和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5年5月25日
浙江大学西湖区块人才专项房申购
和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校内各类人才的住房问题,吸引汇聚海内外优秀人才,加快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进程,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通过的《浙江大学人才房申购和销售原则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大学西湖区块人才专项房(以下简称“人才房”)申购和销售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以分类切块的方式配售和预留房源。申购和销售工作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第二条 浙江大学西湖区块人才专项房(以下简称“人才房”)申购和销售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以分类切块的方式配售和预留房源。申购和销售工作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教职员工自愿申购;
(二)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三)学校审核完毕将申购人员情况进行排序、公示,接受教职员工监督;
(四)学校将申购人员情况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五)学校组织审批通过的申购人员按大类排序从高分到低分选房;
(六)申购人员选房后预交部分购房款确认,具备预售条件时学校办理预售手续;
(七)具备入住条件时由申购人员办理入住手续;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权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在校工会的领导下,成立校人才房工作委员会和人才房监督委员会,具体实施申购、销售管理和监督工作。人才房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校工会、房地产管理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处等部门组成,各部门分工负责,协同推进有关工作。人才房监督委员会由教代会各代表团推选1名代表组成,对申购和销售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各单位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方案和要求,协助做好本单位教职员工人才房的个人申请、选房和售房通知等工作。
第三章 申购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申购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六项条件方可具备人才房申购资格;
(一)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有关住房政策,并持有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二) 由学校本级财务全额支付人员经费,且在教师、实验技术及其他教学科研支撑、党政管理岗位全职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以人事处提供数据为准);
(三) 未享受任何政策性住房(含配偶未享受任何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承租公房、专用房、腾空房、人才房、批地建房、拆迁安置房、撤村建居安置房以及单位分配的带有福利性质的商品房(海洋学院教职员工购买的舟山区块商品房、国际联合学院教职员工购买的海宁区块商品房除外)等;
(四) 具有正高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入选学校“杭州人才房申请条件百人计划”,或聘任为特聘研究员、副研究员,或博士后出站进校工作满1年,或在校连续工作满3年且为八级职员或中级职称或副科级职务以上,或在学校连续工作满6年;
(五) 已婚人员,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离异、丧偶人员,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或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放宽到30周岁以上);
(六) 申购人员须自愿接受本办法和学校其它关于人才房相关规定。
第六条 选房前或签订购房(预售)协议前或签订入住协议前,经核实不符合上述申购资格的人员,取消其申购资格,不能参加选房或办理购房手续及入住手续。申购人员已经入住后发现不符合申购资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 按照“一户一套”的原则,申购人员只能申请购买一套人才房。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购条件的,确定1人作为申请人;如夫妻双方单身时各申购一套人才房,婚后须退出其中一套,或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按市场价补足房款,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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