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6.19
【字 号】杭政函〔2018〕53号
【施行日期】2018.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
正文
杭州人才房申请条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钱塘江金融港湾
建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
 
杭政函〔2018〕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部署,加快推进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函〔2016〕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金融产业集聚发展
  加快金融机构集聚,助推杭州经济动能转换、结构调整、创新发展。
  (一)优化金融机构空间布局。
  落实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集聚化、差异化发展总要求,引导金融机构重点向钱塘江金融港湾核心区(钱江新城、钱江世纪城,以下简称核心区),玉皇山南基金小镇、西溪谷互联网金融小镇、运河财富小镇、湘湖金融小镇、黄公望金融小镇等金融特小镇(以下简称特小镇),以及海创园科技金融集聚区等金融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集聚。市本级每年安排财政资金,统筹用于核心区、特小镇和集聚区建设,重点推动与区域定位相符的金融龙头领军企业和金融高端人才招引、产业投融资引导、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核心区、特小镇和集聚区按规定报批后,可享受省级特小镇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支持总部金融机构落户。
  对在核心区新设或从本市行政区域外(以下简称市外)迁入核心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在浙江省辖区或更广范围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金融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管理、金融控股、资产管理等金融企业总部,根据其实收资本规模、总部功能等情况,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的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对实收资本超过10亿元以上的,每超过1亿元,相应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购(租)房补贴。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给予购房价的1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落户3年内兑现到位,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5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后2年分别按每年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15%,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贴。如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金计算租房补贴。
  3.对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法人金融企业总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奖励(补贴)。对钱江新城区域的法人金融企业总部的上述奖励(补贴),由市本级财政和江干区财政各承担50%;对钱江世纪城区域的法人金融企业总部的上述奖励(补贴),由市本级财政和萧山区财政按照25%和75%的比例承担。
  (三)集聚发展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
  对新设或从市外迁入,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经授权管理浙江省辖区或更广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和开展经营业务的银行分行、证券公司分公司、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互联网业务资质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代理公司等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购(租)房补贴。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给予购房价的5%、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落户3年内予以兑现到位,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3年内给予租房补贴,按每年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如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金计算租房补贴。
  上述奖励(补贴)由机构注册地政府财政承担。
  (四)鼓励新设法人专营金融机构。
  1.对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新设或从市外迁入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投贷联动、债转股等专业子公司以及金融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等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新设立或杭州市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杭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其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
  对上述机构可按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购(租)房补贴政策,给予累计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补贴。上述奖励(补贴)由机构注册地政府财政承担,在落户3年内予以兑现到位。
  (五)加快发展私募投资机构。
  积极招引和培育私募投资机构,对新设或从市外迁入且按规定要求完成登记备案的,继续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149号)规定给予扶持。
  (六)扶持发展金融科技企业。
  全力打造国际金融科技中心,鼓励发展金融智慧化、支付结算、网络投融资平台、消费金融与供应链金融、区块链金融、智能投顾、大数据征信与风控、金融信息综合平台及监管科技等金融科技产业,引导龙头金融科技企业做大做强。推动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融合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运用金融科技开展创新业务试点。加快金融科技领域的金融信息共享、数据统计、支付清算、征信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设立金融科技学院、实验室、产业园等。组织开展金融科技创新项目评价,对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金融科技项目,予以奖励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