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1.03
【字 号】杭政办[2009]15号
【施行日期】2009.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杭政办〔2009〕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07〕8号),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实力不断提升,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区域综合竞争力明显增强。为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鼓励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集团在杭州设立总部,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
  (一)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二)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其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为期3年的财政奖励。即注册资本在8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环比增长额的40%给予奖励;
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8000万元的,按照环比增长额的30%给予奖励。奖励期满后,符合杭州市大企业大集团认定条件的,享受杭州市促进大企业大集团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其中,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期补助完毕;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享受补助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对本意见出台前已在我市设立的总部企业和经认定的本市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资助。
  (四)新引进总部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总部或地区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长等职务的人员;金融机构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金融机构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或在地区总部、省级总部担任总经理(行长)等职务的人员],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的,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3年内离职的,以实际任职时间为限);如与持“人才居住证”优惠购房条件重复,按照“能宽则宽、从高享受”的原则,由其自行选择一种优惠政策享受。
  (五)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总部企业增资2亿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增资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照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总部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摊销。
  (八)优先保障总部企业用地需求,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中优先安排总部企业用地出让计划。总部企业的用地、用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鼓励在杭州成长的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其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款。
  二、提供便利措施
  (九)对于注册资本在亿元以上的集团总部企业,经申请,公司名称可不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总部企业名称需免冠“行政”地域名的,由市工商部门牵头,报国家工商总局并争取核准。
  (十)总部企业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有专项限制性规定外,在注册登记时原则上准予放开。
  (十一)对进入我市各城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及钱江新城区块)的总部企业,免收属市级执收和有权减免的行政性收费。
  (十二)积极培育优质总部企业上市,帮助总部企业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对接,支持
总部企业发行信托产品融资。对实现国内上市的总部企业,根据募集资金的额度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十三)柔性引进的总部企业人才,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4〕10号)条件的,给予办理《人才居住证》。同时,支持总部企业在杭州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以及在重点领域设立钱江特聘岗位。
  (十四)支持总部企业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允许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建立相应专业的中级评审委员会,其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等职称任职资格。
  (十五)总部企业中,中级职称45周岁以下、副高职称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55周岁以下人员,经相关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资格确认后,办理接收落户手续。对业绩突出、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十六)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办理出国境证照、签注等事宜的,可采取预约登记的办法,直接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证大厅优先办理。需要办理赴港澳商务多次往返签注的,给予签发1年期限的多次往返签注。
  (十七)在总部企业担任高级管理工作的外国人及其随行家属,申办外国人居留许可、签证延期和口岸签证的,可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予以办理。
  (十八)为总部企业货物通关提供便利,杭州航空口岸提供全天候通关服务。
  (十九)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入(转)中小学提供便利。
  三、加强统筹协调
  (二十)进一步细化完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优胜劣汰机制,对连续2年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退出总部企业行列,终止享受总部企业优惠政策。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和申报程序由市楼宇(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十一)总部企业各类行政审批项目纳入 “绿通道”予以特事特办,同时,全程实行代办制。建立总部企业联系制度,由相关部门实施跟踪服务。
  (二十二)在目前已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扶持总部企业发展资金。其中,对金融机构总部企业的补助和奖励资金,由所在区财政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
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73号)的规定承担;对非金融机构总部企业的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区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
  四、其他
  (二十三)本意见由市楼宇(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二十四)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和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和5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
  (二十五)前发有关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