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制、总统制是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两种主要形式。议会制又称内阁制,包括“立宪君主制”和“议会共和制”。议会制下,国家元首是象征性和礼仪性的,不具实际权力。立宪君主制下的君主是终身和世袭的,议会共和制下的国家元首则是由议会选举产生并有一定的任期限制。议会制把控制和责任集中于议会,奉行“议会主权”原则,议会拥有立法、监督行政部门、决定财政预算,以及选择或改换内阁的权力。理论上讲,法院无权撤销国会的法律,或者宣告它违反宪法,只具有解释议会制定的法律的权力,首相也不能否决议会的法案。行政首脑(首相或总理)由下议院中的多数党领袖或者多数联盟领袖担任,负责组织内阁,对议会负责。内阁成员由多数党议员组成,实行集体负责制,即内阁成员集体决策和集体负责,行政首脑为同侪之首,其权力来自议会的支持,即议会的多数议席支持,如果内阁遭到议会的不信任投票或内阁的提案遭到议会拒绝或否决,必须集体辞职或内阁首脑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总统制则是把政府分成相互平行的三个部分,即立法、行政和司法,各负其责,相互制约。议会负责立法、监督行政部门、决定财政预算和重要人事的批准等权力;总统由选民选出,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行政部门采取总统负责制,独立承担最终行政责任,不需
与内阁成员集体决策。总统总揽行政权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不需副署。除个别重要岗位需要议会通过外,行政官员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
  议会制起源于英国。起初,议会只是方便国王征税的工具,国王兼有立法和行政权力,拥有至上的权力,议会仅能对国王予以有限的制约。随着议会制度的发展,到了1688年,发生“光荣革命”――未来国王与议会的妥协,确立了议会权力至上原则,施行“立宪君主制”,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立法不受限制,通过的法律其他机关不能进行审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议会可以修改和否定;国王在国民中仍具有崇高的威望,受到尊重,保留了任免首相、大臣和高级法官,召集或解散下议院,批准和公布法律,统帅军队及对外宣战等法律权力,但变为象征性的,不具实权。由此,国王的权力受到有效的制约。随后,下议院建立了内阁制度,使其成为下议院的一个行政部门,对下议院负责并受到下议院监督。
电脑无法识别usb设备  总统制起源于美国。1783年,独立战争胜利后,由十三个殖民地组成的邦联国家正式宣告独立,这是一个松散、近乎独立的联盟。由于棘手的战争债务、邦联国之间的商业纠纷和国家面临的外敌入侵的威胁等问题,使得邦联国的重新整合被提上议事日程。邦联国创设了制宪会议,决定建立联邦制国家,设置总统一职。但对建立这样一个国家,十三个邦
却充满了担忧,他们希望保留自己的主权地位,担心这样一个联邦政府可能是一个专制的妖魔,剥夺国民的权利。制宪会议进行了长达一百多天认真而激烈的讨论,最终确定建立一个立宪和民主制并存的联邦制国家――所谓的“复合制”政体。即在联邦制基础上,联邦政府实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并相互制衡,与此同时,通过民主选举,来定期考察公职人员履职情况,撤换不称职的官员,使总统和议员接受定期的监督,防止腐败。因此,美国的政体不是单纯的总统制。虽然早期殖民者来自英国,但美国并没有选择建立立宪君主制,而是总统制,这与广袤的殖民地环境造就了平等社会有关,且早期逃难美洲的清教徒教义更倾向于建立政治平等的共和国家。
  英、美两国虽然分别施行不同的政体,但两国政制存在许多共同点,且可以说,美国政制的灵魂源于英国政制。首先,施行权力分立和制衡。两国都将立法、行政和司法分立并相互制衡,但英、美两国存在不同的制衡形式。
  两国司法部门都拥有近乎绝对的权威,受到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尊重,判案不会受到政府或民间的干扰。英国下议院虽然拥有立法、改变法律的权力,但英国法律是以习惯法为基础的,下议院不会违抗民意破坏自己的法律基础,使得法院能够独立于立法体系行事。白芝
我国最大的淡水湖是皓先生在论述英国议会时写道:“议会的用途与其说是改变法律,不如说是防止法律被改变。”此外,英、美法院皆拥有司法审查权,可以推翻任何它认为违宪的立法。
  其二,行政首脑都是由间接选举产生的,体现的是间接民主,以避免多数人统治。在英国,首相由议会选举产生;在美国,总统由邦直选再通过选举人团选举产生,以体现邦权。
  其三,政党竞争。在英、美,任何政党可以合法地存在。政党本质上是“私心”的产物,个人通过政党来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在政治竞争中,如果一派竞争获胜,那么就作为执政党的身份出现;而竞争失利的党派就作为反对党或在野党的身份合法的存在,发挥“监视器”的作用,监督执政党的一举一动。
  其四,政务公开。政府行政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民众和自由的传媒能够对政府保持经常性的监督,使得公职人员不敢违法乱纪,否则,任何人都只能选择主动辞职。
  另一方面,英、美两国政体也存在明显的差异。首先,行政首脑产生方式不一样。在英国,由于首相位置由获得下议院席位多数的政党占据,因此控制了下议院,就控制了内阁,
而控制了内阁,也就控制了下议院。其表现出来的特征是,一方面,内阁与下议院之间冲突较小,内阁能够不受摩擦的运行,行政效率较高;另一方面,形成所谓的“内阁独裁”或“行政专制”,虽然英国的议会制把控制和责任集中于立法机关,立法权在下议院,下议院既有选举权也有罢免权,内阁只是下议院的一个行政事务部门,但在实践中,内阁自身就是立法机构,拥有了下议院多数,首相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包括制定或废除法律、下达行政命令等。虽然内阁各部门首长(大臣)均由国王任免,但事实上人选由首相制定,首相可随时对阁员进行任免,使得首相可以主导内阁,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内阁。
  总统制的美国,行政首脑由选举人团投票选举产生,大体上由选民决定选举结果,即需要获得选民的大多数支持才能当选总统。国会议员是由选民按选区或邦直接选举产生。这种选举方式,特别是总统选举,民众更能从中受到民主的教育、熏陶,明白自己的权利,承担起责任。这种选举方式决定总统与国会在组织上是相互独立的,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议员也无权要求总统辞职。由于权力分别来源于选民,总统和议员都要对选民负责,顾及各自选民的利益行事,否则,下次选举选民不会再选他们。这客观上造成国会与行政部门处于一种相互牵制的关系,相互之间会经常产生冲突,即使议员与总统同属一个党派,也不一定支持总统的政策。当然,美国总统和国会的政争一般表现出合作与妥协的关系。 
   其二,不同的任期。英国首相任期原则上规定与下议院相同,为五年,但在实践中,首相的平均任期为四年,没有任期限制。但如果首相得不到所在党派的支持,随时就有可能被换掉。下议院选举日期由首相决定,在首相向国王提议解散下议院、召集新下议院时进行。由于首相任期没有严格的宪法规定,当面临突然的紧急情况时,国民可以及时选择一个适宜应付危机人担任行政首脑,“用驾驭风浪的领航人代替风平浪静时的领航人”。这种任职弹性被认为是英国议会制的优点。
  美国总统和议员任期是固定的,没有弹性,相互之间对任期也没有影响,总统任期一届四年,表现再好,至多只能担任两届。众议员、参议员任期分别是两年、六年,但可以连选连任。总统的任期限制可以防止掌握巨大权力的行政首脑长期任职、积累权力而导致独裁,另一方面,固定的总统任期制被认为存在如果总统平庸而不能及时更换的弊端,但在实践中这种固定任期制还没有产生此种消极的后果,说明掌握美国国家命运的因素并不完全在总统身上。
玉原石  其三,不同的组阁方式。在英国,内阁成员由首相决定,并大多以下议院议员身份入阁,也有利于内阁控制议会。由于内阁由占议会多数的政党组阁,所以不用担心内阁不对下议我和哪吒过一天的作文400字
院负责。在美国,行政各部门首长除关键岗位须由参议院通过外,其余岗位由总统任免,议员不能兼任行政职务,否则,意味着国会被总统控制,失去监督行政部门的功能。
  其四,权力制衡形式不同。权力制衡是民主政治的基本条件,虽然英、美两国都设置了权力制衡机制,但表现了不同的形式,这种特征源于两个国家不同的地域环境、历史和文化背景。在英国,一是下议院制约。具体表现为:
  1、党内制约,一般情况下,多数党内部出于政党利益会保持团结,但当首相行政不力而变成选举负资产时,首相就会失去党内信任,有义务辞职。反过来,首相拥有通过国王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选举的权力(采取这种手段一般是希望迫使议会通过立法),也可以通过选任下议院议员作为阁员来影响下议院。
  2、反对党制约。英国下议院采用多数党――反对党关系模式,承担相应的宪法职责。根据法律安排,按各党握有的议席多少来分派其宪政职能。获得下议院多数议席的政党出面组阁,行使行政权,同时还获得组织下议院的立法工作和其他工作的特权;获得下议院次多议席的政党领衔成为反对党,负责监督政府,拥有与多数党协商安排下议院议程的特权,并有权代表各反对党质询政府的动议、声明等;还有权单独安排下议院部分时间的辩
题,并领导下议院的若干关键的特设委员会。议席少于领衔反对党的其他各反对党也享有若干权利。
  下议院拥有否决首相动议的权力,但首相不能否决下议院的立法。由于下议院由首相所在的多数党控制,按惯例,下议院不会否决首相的动议,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如在2013年8月,就叙利亚化武问题,内阁提出的对叙利亚动武的动议被下议院否决,它表明,下议院在严峻的挑战面前仍具有驾驭首相的能力,即使是同党议员也会对首相投出反对票。
  二是立宪君主政体。英国国王是国家和团结的象征。国民普遍认同立宪君主制,国王受到国民的普遍爱戴和尊重,虽然国王已没有实际权力,只是象征性的,真正权力已经移交给政府和议会,但法律规定国王是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并赋予了国王如下权力:任免首相、各部大臣等高级官员,召集、停止或解散下议院,批准法律等,没有国王的同意,军队不能随意调动,下议院不能凭选票径直选出一位不经国王任命的人出任首相,更不可能任命大主教。此外,国王在政治中还拥有三项重要的权力:磋商权、鼓励权和警告权。所以,英国国王对国家的影响是潜在的,虽然国王只有形式上批准权,但这种形式上的批准权未尝对首相不是一种压力,特别当国家出现异常
非诚勿扰13号女嘉宾情况时,不能否定国王会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阻止权力机构损害民主政体。此外,民主体制的一个最大问题是政客可能会利用民主来实现多数暴政、独裁,而立宪君主体制也是抵制过分民主的一个有效屏障。
  三是上议院影响。上议院又称贵族院,受到英国文化的尊崇。早在上世纪初,英国议会的权力重心就开始移至下议院,但上议院仍然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和对法案的一年搁置权,对下议院的法案起着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延宕一年,就可使其实质性失效。此外,上议院还可以对下议院的法案进行审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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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芝皓评价道,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各有优长,也都有瑕疵,一个良好的政体是建立在利用这些相互抵消的缺陷的基础上的,英国的实践表明,可以建立这样一种政府,在这种政府中,这些不良倾向能够相互制约、平衡和抵消。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分别享有最高主权中的一份,这种主权的任何行动都必须经过这三者的同意。国王、贵族和百姓不仅构成宪法外在的形式,而且构成其内在的动因和生命力。尽管英国政制表现出所谓的“内阁独裁”现象,但它只是存在于一定的限度内,除了受到下议院内部的制约,更在于要受到下议院之外因素的有效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