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常识:最高法、最高检并不归国务院领导
“府”指的是政府;“两院”,是法院和检察院。“一府”与“两院”,现实中的关系很复杂,但又可以很简单地理解为——没有关系。
当然,这个“没有关系”专门指的是它们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千万别把法院和检察院视为是政府的一部分,人家是独立的。事实上,检察院本身是能监督政府的。
在中央,“两院”又叫“两高”,也就是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和国务院都属于“国家机构”,法律地位上并无高低之分。不过现实领导人级别中,国务院总理是正国级,而最高法和最高检的院长和检察长,都是副国级,级别稍低。地方上,同样如此。
地方“两院”的名称在这里要特别提一下。法院系统,从基层到省,以广东为例,分别是某某区法院——某某市中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它们的头,都叫“院长”。
但是,检察系统中,虽然中央有最高检,但下面却没有中低之分,不存在“广东省高级检察院”,就叫“广东省检察院”,而它们的头,不称“院长”,而叫“检察长”。
虽然同属“最高”,但是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工作模式却稍有差别。按照宪法的规定,最高检“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下级要对其负责;但最高法只能“监督”地方各级法院,没“领导”权。也因为这样,各省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要经最高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各省高院院长则不需要,由该省人即可。
其实相比“一府两院”,有一个名词更为公众熟悉,就是“公检法”,“公”就是公安局,它们三个,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
这个说法的来源是:《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950年10月10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写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422页。
但法院和检察院与公安局不同的是,它们不是“暴力机关”,文科生应该都会记得一道熟悉
的高中政治试题:我国的国家机关由国家元首、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暴力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备军、警察、监狱等)组成。
但是这道题目本身也有些问题,比如警察就是公安局的,但是它是属于政府的,除非出题人说的警察是武警。
在某些政治动荡期,一度有过“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的说法。不过严格说,公安机构只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不能与法院和检察院并列。
在中央一级,、孟建柱等任公安部部长时,也担任中央政治局委员或国务委员,属于副国级领导,这是因为他们除了部长之外,还有别的高阶职务。
当然,“公、检、法”在工作上是有联系的,按法律的表述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简单说是这样的:公安局负责抓人,但是抓人之前,要获得检察院的批准;人被公安局抓
了之后,并不是说他就犯罪了,这个时候他只是“犯罪嫌疑人”,得由检察院起诉到法院,让这个审判机关来审。如果法院审判不合法,检察院可以抗议。
还有一个法律程序叫行政诉讼,通俗理解就是“民告官”,不过这里的“官”,指的不是官员个人而专指政府机构,就是说,可以把政府机构告到法院。这些,都可以理解为“两院”对政府机构的制约。
好了,有分工有配合有制约,大家对彼此的工作都这么熟,所以三家的领导之间也经常互有调动。比如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之前是最高法的副院长;而他的老领导,上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执
掌最高法之前担任过最高检的副检察长。曹建明的前一任检察长贾春旺,则是公安部部长出身。
与国务院总理不同,最高法和最高检的院长和检察长,都是全国人大“选举”出来的,跟相同。在中国,单位名称都不带“最”字,“两高”是例外,由此也是为了彰显它们不受政府干涉的独立权威。
当然,其候选人,亦是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主席团建议,两高主官,一般也都是中共党员,不过他们一般都不是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委员,更不是常委。
“两高”长官由全国人产生,同样要对全国人大负责,每年也都向全国人大做报告——其实“报告工作”这事在宪法上至今并无明确规定,而是“两高”当初争取过来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地位,以便同国务院进一步在政治上平等。
但随之造成的一个后果是,这个争取来的权力,却给这两个国家机构带来诸多难堪——他们在全国人代会上所做的报告,总是得票最低。
根据公开资料,2008 年至2012年,除了2012年的预算草案的赞成率为80. 1%,比当年最高法报告的得票率低0.8%外,这五年中,每年全国人代会上法定要做的五种报告的得票率,每次不是最高法垫底,就是最高检垫底。
事实上,在上个世纪90年代,情况更糟糕,“两高”报告,都处于不能获得半数通过的边缘,以至于“两高”一度曾经提出,是否能只报告,不审议。
当然,在这事上“两高”其实很委屈。因为被投反对票,和自己前一年的工作做得好不好,
有时并没有关系。是这样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中,会接触到很多基层公众的告状,其中有很多是涉法上访且得不到答复的案件。这是地方法院和检察院的问题,但在不少代表眼里,这些个案解决得不好,就是“两高”的问题。
此前《南方周末》就报道说,一位最高法院人士说,有全国人大代表对地方上的某个个案不满,会要求如果投票日
之前不跟他解释清楚,就直接对最高法的报告投反对票,还要动员周围的代表一起投。
但之前我们也说了,按照宪法的规定,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最高法“监督”地方各级法院,而无法“命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也不对最高法负责。不过它可以将它认为有错误的案件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在这方面,最高检还好一些,毕竟它直接“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做起纠错的事来更简单些。但就算如此,面对太多的不满意,最高检系统的人士每次还是都如坐针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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