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执法、司法的区别了解⼀下?
⼀、⽴法
1. ⽴法的含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义上的⽴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含义是相同的,泛指⼀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权⼒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权⼒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权⼒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件的活动。
2. ⽴法权的分类
(1)国家⽴法权。由中央国家权⼒机关⾏使,⽤以调整基本的、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法权。
(2)地⽅⽴法权。由地⽅国家权⼒机关⾏使的⽴法权,享有地⽅⽴法权的地⽅权⼒机关可以是单⼀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
(3)⾏政⽴法权。源于宪法、由国家⾏政机关依法⾏使的、低于国家⽴法权的⼀种独⽴的⽴法权,包括中央⾏政⽴法权和地⽅⾏政⽴法权。
(4)授权⽴法权。授权⽴法权⼜称委托⽴法权或委任⽴法权,是有关国家⾏政机关由于⽴法机关的授权⽽获得的、在期限和范围内进⾏⽴法的⼀种附属⽴法权。
⼆、执法
1. 执法的含义
⼴义的执法即法的执⾏,指所有国家⾏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权仅指国家⾏政机关及其公职⼈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般所说的执法是指狭义的执法。
2. 执法的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全⾯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主体是国家⾏政机关及其公职⼈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政机关执⾏法律的过程同时是⾏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执法都是积极主动的,如依申请的⾏政⾏为(如⾏政许可)。
3. 执法的原则
(1)依法⾏政原则。所谓依法⾏政,就是要求国家⾏政机关及其公职⼈员在执⾏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权⼒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这⼀原则要求⾏政机关及其公职⼈员在执⾏法律时,在严格遵⾏依法⾏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提⾼⾏政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由裁量权⽽形成执法轻重不⼀、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1. 司法的含义
司法,也叫法的适⽤,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属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在国家全部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2. 司法的特点
(1)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员依法将法律适⽤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民法院和⼈民检察院。
(2)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司法活动要依法进⾏。司法机关及其公职⼈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在法定权限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权正确、合法、及时地⾏使。
(4)司法权效⼒具有终极性。
3. 司法的原则
(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法的公正和程序法的公正,这是司法活动的性质和法的精神内在的要求。
(2)公民在法律⾯前⼀律平等。其中包括:第⼀,法律对全体公民平等。第⼆,公民依照法律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第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的违法⾏为都要受法律的追究。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即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排除主观想象、分析和判断。以法律为准绳是指要以法律的标准和尺度审理案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4)司法机关依法独⽴⾏使职权。其中包括:第⼀,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由⼈民法院和⼈民检察院依法统⼀⾏使。第⼆,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使职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第三,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