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
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
五种标准:
按规范性质
按照权力关系
按照利益性质
按照主体
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
宪法地位的三特点: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
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
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
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2.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基本法
  宪法不是保护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保护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关系到人性本质的基本权利(关于公民的人身、财产与精神方面的权利)
3、在政治体制和国家设置方面也是最基本的
4、宪法的出发点和一般法律不一样
六、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两者法律效力的等级是不同的。
2、宪法规定一个国家基本和根本性问题(立法、司法、军事);行政法只是一个方面(行政执法、行政立法、行政司法)。
第二章宪法的分类与结构
一、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①宪法性法律  ②与宪法问题有关的司法判例  ③宪法惯例
  (2)刚性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主体不同)
二、宪法的渊源(指实质意义上的宪法的存在形式)
(一)宪法典
(二)宪法性法律
  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实质宪法
  2、指成文宪法国家凡是确认基本权利的和国家权力以及选举等
(三)宪法判例(我国没有)
(四)宪法解释
(五)宪法惯例
(六)国际条约(我国没有,要转为国内法)   
三、宪法的结构
1、体裁结构:序言、正文和附则。
2、内容结构:组织规范、权力规范
我国宪法典从体裁结构上来说有序言,有十三个自然段组成,正文分为四章,总纲,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象征,没有附则。
内容结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是最重要最核心的两个部分。
我国宪法序言的内容比较丰富。概括为六点。
1.简述人民的革命史。
2.记载了二十世纪以来的世界历史大事。
3.规定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
4.确定国家的政治意识形态。
5.指明实现现代化的国内外条件。
6.确认了宪法的地位与作用。
四、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
1、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
2、不应该规定过多的经济制度
3、不应该规定过多的积极权利
五、宪法规范
(一)概念
1、我国通说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按照这种说法宪法规范就相当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
2、宪法规范最常用的含义:宪法中的某一个条款或某一个规范,它相当于宪法结构的基本构成单元。
3、宪法规范的第三种含义是国际上比较新的一种学说即认为存在语义学的宪法规范概念。这种学说认为宪法规范有别于宪法的规范性语句,也就是有别于宪法条文,而是指宪法规范性语句的意义。
(二)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当今比较权威的说法:法律规范当然也包括宪法规范主要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即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凡是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的就可以肯定是法律规范。如果只具备一个的也有可能是法律规范。但称做不完全法条。
如国家应该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一规范他的构成要件是国家公共权力、公民私主体,法效果是应当保障或者有义务保障。
国家应该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句话当中,就没有包含制裁要素。但是也不能说宪法规范都不含有制裁要素
(三)宪法规范的特点
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广泛性、原则性、适应性、稳定性。
最重要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六、宪法关系
(一)宪法关系主要是指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主要包括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各民族各团体之间的关系
              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三)特点:第一,主体一方是国家,
            第二,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一)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二)制宪权性质的两种观点。
1.始源性权力,产生于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
2.是国家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决定其他国家权力。
(三)制宪权主体:国民
(四)制宪机关: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人大
二、主要国家的制宪历史
民主的奇迹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宪法:曹锟《贿选宪法》
            二              蒋介石《中华民国宪法》
三、宪法的修改
宪法变动的五种形式:宪法的废弃
                    宪法的废止
                    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打破(被统治者公然违反)
                    宪法的临时停止
第四章  宪法的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制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宪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一、人民主权原则
1、一般来说,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2、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二、基本人权原则
在各国中的体现
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人权的具体内容
2、并不明文规定基本原则内容,只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却规定较少
三、权力制约原则
1、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互相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2、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分权原则:美国式(三权分立)、英国式、法国式
(2)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分权原则
四、法治原则
1、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2、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4)国家机关的权力由宪法授予必须依法行使
(5)司法独立
第五章宪法基本制度之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性质概说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
宪法学上的国家概念是从政治学上的国家概念借用而来的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指国家的根本制度
从各国宪法的一般规定来看,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三大类不同性质的国家,即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和民族民主主义国家
二、各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各立宪国家的宪法也都规定或反映着该国的国家性质。不同国家的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或反映的方式却大不一样。
(一)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大都没有国家性质的明文规定。其宪法一般出现“主权在民”、“增进全民福利”等笼统的语言。
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在序言中宣称,制宪的目的是“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孙永享自由和幸福”。1958年法国宪法第2条规定:“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很难看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本质。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大都以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性质,即公开宣称国家政权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三)各民族民主主义国家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民族民主主义国家大都模仿别国的政治制度,构建自己的宪政体制。它们建立的政治制度在各国特定国情的制约下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有的借鉴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有的则模仿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还有些国家的宪法声称以君主、宗教领袖、宗教教义作为国家权力和社会制度的基础。
第二节 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
一、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是指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或者说哪个阶级是国家的统治阶级。它反映着国家的阶级本质。
人类进人阶级社会至今曾出现过四种不同性质的国家政权,与此相应的是四种历史类型的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前三种国家都是极少数人掌握国家政权,对社会中的绝大多数劳动者实行统治。
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
    1.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3.知识分子已成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
(四)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三、爱国统一战线
宪法序言:“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