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全体人民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的基础制度,它体现了全民主政治原则,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最高权力的机关,并且实现了人民民主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运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般分为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两部分。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立法、审议、决定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它由全国成员选举产生,成员一般由政党派、专家学者和劳动者代表组成,一年一次召开会议,每次会议三年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审议和决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和县级以下行政机关的事务,部分决定可以交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机构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足于我国宪法,是最高权力机关,因此它具有发挥全民民主权利的重大作用。它保证了民主权利的行使,使人民有理由、有动力参与国家的管理和治理,最终实现了宪法的实施和实现全民民主社会主义的建设。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包括平等选举权、公平投票权、发表自由意见的自由权利和其他原则。它要求选举程序是公开的、公正的、公平的、有序的,允许参加会议的代表表达自由意见,但不能擅自破坏会议纪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实行这项发展,加强全民民主,既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有利于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确保政治制度实现全民民主。同时,它有利于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随着我国宪法制定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逐年发展,并取得了巨大进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在以它独特的优越性,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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