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行合一制度
    一、议行合一的概念
议行合一是一种国家机关工作的决定和执行高度协调一致的政权组织形式,有时也被看做一种政权组织原则。其政权组织为拥有立法权的议会在最上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属于议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朝鲜、前苏联、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均被普遍认为实行这种政权组织形式。
    二、基本特征
    1、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2、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
3、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不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
关分权,不受它们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选举、决定、罢免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就自己的工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5、议行合一被普遍认为是与三权分立体制相对立的一种政治组织架构。
    三、议行合一的起源
    1、“议行合一”的说法最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奠基者董必武提出,他以此解释“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原则。他对此原则的表述为:只要一经人民大会授权,政府就可集中行使一切权力,他没有说明对政府权力范围有任何限制,不仅无三权之分,而且公权和私权也未做区分。
2、部分法学学者认为“议行合一”起源于巴黎公社。通常这种描述为:“通常认为议行合一机制肇始于1871年的巴黎公社,公社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制,建立了公社委员会,实行一切
公务人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撤换的制度。公社成为同时兼管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机构,公社代表不仅组成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令,决定各种重大问题,而且同时以公社行政领导成员的身份,直接担负某一行政部门的实际工作,执行公社的法令和决议。”
四、制度特点
议行合一是为了一切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根据制度架设,已经定义全民选举”—“人民代表大会”-“政府这样一个先后授权。 政府在日常政治运作中行使一切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
在实际运作中,政府集行政、司法、部分立法权于一体,政府的短期意愿能够被迅速执行。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1、立法权:"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人事罢免权: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院长等
3、形成决议流程:第六十四条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议案的提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