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在民名词解释
主权在民:指人民当家作主。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主权在民”原则。
《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这些组织既有利于保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又能保证党对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原则。
“主权在民”是对“政权在民”的继承与发展。“政权在民”是指政权归属人民。这一原则是“主权在民”原则的基础,是“主权在民”原则的延伸。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须巩固人民的政权,从而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保障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
进行。“主权在民”原则所包含的另一层意思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和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主权在民”是一种新型的政权观念,是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的,是共产党人的政权观,是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理论观点。“主权在民”原则使人民成为国家权力的主体和真正意义上的主人,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真谛。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强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并非不需要国家机关依法办事。事实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以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如何防止滥用职权的现象出现,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奉公和国家机关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是法律对国家机关的要求。其具体内容是: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里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指国家权力的归属和行使要符合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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