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2、国家规定的产假:不少于90天。依据是:
(1)《劳动法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国家规定婚假几天(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
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国家法定产假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
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
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3、综上:新疆的产假应是女方休120天、男方有护理假15天,两人合计是135天。
4、关于你说的“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不是应
享受增加产假的条件,但如果你单位有这规定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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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Paternity Leave),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
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
方的权利。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
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
划生育条例中。女人生孩子,男人享受陪产假,这样的“男人福利”由愿景变成了现实,昭示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然而,由于这一新
生事物刚刚起步,往往会陷入一种“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
尴尬与无奈中。
何以至此?首先从执行标准上看,目前的陪产假由于没有进
入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基本见于计生条例,并没有全国的“统一要求”,基本是“各自为政”,这就很容易造成陪产假的权利不对称,同样是休陪产假,最短的只有7天,最长的则达到了1个月,如此
宽严不一,很容易执行起来“走调变形”,造成地方法规执行的不严肃。
其次休不休陪产假,由于没有法律约束,没有法律层面的支撑,很容易被一些单位漠视甚至消解。在陕西西安一家IT公司工作的程序员萧先生今年9月底初为人父,但是却高兴不起来,因为陕西规定的15天的陪产假与他无缘。单位负责人告诉他,公司没有陪产假可以休。“已经在这个公司上班4年了,竟然没有陪产假,这不公平!”在辽宁大连一家地产企业工作的王先生的陪产假则被“缩水”。
按照辽宁的规定,可以休15天的陪产假,但公司只批了7天;在天津从事党务工作的李先生虽然成功请
到了陪产假,但休假期间却被单位领导以“工作太忙,人手不够”为由叫回单位加班。有的男士虽然享受了陪产假,但工资和奖金却大幅度缩水,美好的制度设计在一些地方变成了鸡肋,弃之可惜,食之无味。
如何防止和避免陪产假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笔者以为,进行法律的硬性规定无疑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好方法。就目前而言,计划生育条例多属于地方法规,在执行起来的时候,就很难做到理直气壮。如果陪产假像双休日那样明确写进劳动法中,具有法律约束力,职工维权时就会理直气壮而不是隐忍。同样为男性公民,同样是在陪护妻子,有的根本就享受不到陪产假,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从何谈起?
享受陪产假期尚需法律给力。把休陪产假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谁随意克扣或者拒不执行就将视为违法,如此,那些拿着职工权益当儿戏的单位和个人就会心怀忌惮,不敢轻易地造次,毕竟法律是神圣和严肃的,谁儿戏它谁就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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