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04.09
【字 号】乌社保[2008]27号
【施行日期】2008.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通知
(乌社保〔2008〕27号)
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发布自治区200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29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乌劳〔2008〕25号)的要求,现就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2007年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21,434元,月平均工资1,786元。按此确定2008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072元,上限5,358元。
  2007年乌鲁木齐市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111元,月平均工资2,426元。
  (二)2008年度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根据职工本人2007年度(1-12月
份)的工资性收入申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下限1,072元确定缴费基数;高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上限5,358元确定缴费基数。
  (四)2007年全区地方国有农牧场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574元,月平均工资715元。按此确定2008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429元,上限2,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