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科学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广大消费者监督作用,不断强化餐饮服务单位自律意识,有效防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文件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自律意识,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自身管理,努力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广大众监督作用,促进诚信经营,提升监督效能,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强化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单位的监督整治,努力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原则
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局提出的“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分级、谁负责”的原则,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按照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鼓励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三、工作任务
湖北省境内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必须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等级评定。2012年以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加快推进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时间要求如下:
湖北食品
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城区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11月底前完成大型以上餐馆、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抓紧完成上述进度要求的基础上,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农村学校食堂和其他类型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四、主要内容
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依法开展监督量化分级等级评定工作。检查项目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和检验运输等,检查内容参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附件1)。
等级划分:一是动态等级,二是年度等级。动态等级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年度等级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过去12个月期间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
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
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本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降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附件1)基础上,依照餐饮服务单位不同类型,分类设计监督量化等级评分表,细化监督量化动态等级评分各项要求,但关键项目的调整不得低于本表要求。
五、主要措施
(一)量化评价。
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选派2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评分表》检查内容,对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定,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1.动态等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动态等级评定,由监督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评分。评定总分除以检查项目数的所得,
为动态等级评定分数。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评定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评定分数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为良好;评定分数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的,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不评定动态等级。
2.年度等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由监督人员根据餐饮服务单位过去12个月期间的动态等级评定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年度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年度平均分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为良好;年度平均分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
(二)不予评级情形。
1.对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动态等级评定。
2.对监督量化分级分数在6.0分以下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食品安全等级公示区“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张贴“责令整改”字样。
3.餐饮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食品安全等级公示区“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张贴“责令整改”字样,同时监管部门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2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⑴监督检查或动态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⑵上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实施飞行检查查证,确属严重违法违规情形,需要给予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
⑶连续2次或2次以上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