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0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91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芳
【审理法官】曹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纲;沃尔玛(湖北)百货有限公司
【当事人】徐纲沃尔玛(湖北)百货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徐纲
【当事人-公司】沃尔玛(湖北)百货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纲
【被告】沃尔玛(湖北)百货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产品责任证据不足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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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涉案食品虽在标签上商品说明中有“不含胆固醇"的字样,但是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明了脂肪类型中饱和脂肪含量为13.3g/100ml,胆固醇为0毫克,作为消费者能够从营养成分表中获知食品的脂肪含量和胆固醇含量,一审法院认定该食品的“商品说明"属于标签瑕疵并无不当。该瑕疵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徐纲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无证据证明因食用该食品给其身体造成了伤害,一审法院实体判决于法有据。与本案事实无关的另案判决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本院对徐纲以同类案件判决结果应作为本案判决依据的上诉理由不
予支持。 综上所述,徐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2元,由徐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8:12: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4月至11月期间,徐纲在沃尔玛公司经营的超市门店购买“OTTAVIO牌特级初榨橄榄油"115瓶,单价59.80元/瓶,共计6877元。该产品外包装主展示面标签上载有:“产品说明:本品是冷榨的特级初榨橄榄油。不含胆固醇和反式脂肪,是较好的沙拉、面包等调味品。";“净含量:1升";“营养成分表……每100毫升……饱和脂肪13.3克……胆固醇0毫克"。2018年8月31日,徐纲委托武汉康颖商贸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徐纲所购的“OTTAVIO牌特级初榨橄榄油"委托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送检样品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19日,检测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检测报告附表
中记载,“饱和脂肪酸"11克/100克,“胆固醇"0毫克/100克。徐纲认为,沃尔玛公司销售的产品未达到可标注“不含胆固醇"的标准,但仍在产品标签主展示面显著标注“不含胆固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依照该规定,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涉案商品虽在标签上商品说明中有“不含胆固醇"的字样,但是同样在营养成分表中也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标明了脂肪类型中饱和脂肪含量为13.3g/100ml,胆固醇为0毫克,作为消费者能够从营养成分表中获知涉案商品的脂肪含量和胆固醇含量,故该商品的“商品说明"属于标签瑕疵,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徐纲也无证据证明涉案商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故对于徐纲要求沃尔玛公司给予十倍赔偿6877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考虑到部分涉案商品被徐纲赠予他人且商品在徐纲主张权利之前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故对
于徐纲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徐纲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6元,由徐纲负担。 二审中,徐纲提交了一份个人体检报告。沃尔玛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徐纲的个人体检报告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上诉人诉称】徐纲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4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退回徐纲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费用6877元并给予十倍赔偿68770元合计75647元;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徐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徐纲、沃尔玛(湖北)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湖北食品(2020)鄂01民终91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纲。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林,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纲与被上诉人沃尔玛(湖北)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4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徐纲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4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退回徐纲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费用6877元并给予十倍赔偿68770元合计75647元;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该产品对营养成分进行虚假声称并不属于“瑕疵",该虚假声称对上诉人造成了误导并且该误导造成了身体的实际损害,一审判决并未区别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各项定义,“不含胆固醇"的声称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同类产品均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沃尔玛公司以标签瑕疵为由要求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食品药品关乎人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对其实施特殊保护,购买者可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具备相当高的证明效力。三、依据《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同案必须同判。被上诉人销售的产品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并对身体产生损害,同时诉争产品事实上已经对上诉人造成了误导并且对上诉人身体产生损害,该事实足以确定诉争产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非瑕疵,且该认定已经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予以确认,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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