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
∙【字 号】鄂食药监文[2013]18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调整方案的通知
(鄂食药监文[2013]1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调整方案》(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方案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62号)要求,为做好全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调整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此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重新定点,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保障供应的原则,优先选择保障药品贮存、运输、配送安全,实力强、规模大、覆盖广、质量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符合现代物流管理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为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通过调整,进一步提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水平和经营集中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鼓励逐步打破地区界限,促进适度竞争,改善供药环境,更好地为满足医疗需求服务,充分保障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质量,努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湖北食品 二、定点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批发企业,并连续经营药品3年以上。
(二)企业近3年药品销售总额、利税总额和资产负债率水平在所在设区的市位居前列。
(三)企业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日常管理规范,仓储物流配送条件(包括机械化装卸
、自动传输设备和自动化或半自动化分拣设备等)及信息化管理水平位居本地区前列,药品安全信用等级高,服务质量和经营信誉水平领先,有相应的资金开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活动。
(四)企业药品销售医疗机构覆盖面和药品配送能力在所在设区的市位居前列。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定点:
(一)企业及工作人员近2年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二)企业近5年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区域性批发企业资格的;
(三)现有区域性批发企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的。
三、定点布局原则
以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近3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年均消费额(以医疗机构购进金额计)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常住人口在500万(含)以上的,可设立不超过3家区域性批发企业;年均消费额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年均消费额在100
0万元以上但常住人口不足500万的,可设立不超过2家;其他设区的市如需设立的,应不超过1家。
按照上述定点布局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拟定此次全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重新定点总数为25家。各地具体定点数如下:武汉3家、襄阳2家、宜昌2家、黄冈2家、荆州2家、十堰2家、恩施2家、黄石1家、荆门1家、咸宁1家、孝感1家、随州1家、鄂州1家、仙桃1家、潜江1家、天门1家、神农架1家。
四、定点标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验收标准》(附件1)
五、组织实施
本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调整布局工作将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分自查申报、检查验收、综合评定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申报阶段(4月10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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