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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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泌阳县高邑镇侯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高邑镇侯庄村。
负责人:陈广法,主任。
被告:泌阳县四季花海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高邑镇谭园村委谭园东组。
法定代表人:王雷,经理。
被告:王春晓,*,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曲清林,*,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原告泌阳县高邑镇侯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泌阳县四季花海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王春晓、
曲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泌阳县四季花海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送达,故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谭自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花海书记员  王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