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6.30
【字 号】粤府办〔2016〕73号
【施行日期】2016.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6〕7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一、加强博士后相关平台建设
  (一)稳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鼓励和支持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推动条件成熟的博士点加快设立科研流动站。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加强整体筹划,将博士后工作纳入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促进博士后事业
的持续健康发展。稳步扩大工作站规模,支持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大型骨干企业、粤东西北地区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分站。积极向国家推荐符合条件的科研工作站申请独立招收博士后。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博士后招聘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改革完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原则上设立时须有博士后进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考核、管理等工作由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相关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实行备案制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积极推进博士后创新示范中心建设。围绕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鼓励设站数量较多的地市紧密结合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大胆探索创新,积极申报全国博士后创新示范中心或科研成果转化基地。支持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试点工作,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在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扶持博士后创新创业、博士后挂职锻炼、博士后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江门市等地区积极探索博
士后引进培养使用新机制,为我省乃至全国博士后工作提供可复制的经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探索建立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在博士后设站数量较多的地区或行业,建立机制灵活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探索博士后人才的培养、引进和管理新机制。在各站点独立运作和学术梯队不脱离原单位的基础上,依托集政、产、学、研、资为一体的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各种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促进协同创新、集成创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
  (一)大力推进“珠江人才计划”海外青年人才引进计划。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开展广东博士后招聘海外行系列活动,吸引在世界排名前200名的高校(不含境内)获得博士学位的海外优秀青年人才来粤从事博士后研究,并优先资助从事国家和省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及基础学科研究的博士后。其中,省财政对每位进站博士后资助60万元,对出站后留粤工作3年以上的博士后,给予每人40万元安家补助。(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博士后向创新实体集聚。积极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依托共建的企业研发中心,构建一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引导青年博士或青年教师在上述平台从事博士后研究,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理工科高校将工作站博士后作为重要师资来源,联合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科技创新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为出站博士后留粤创业提供扶持。通过组织专项活动、加大政策宣传等方式,推动留粤创业的博士后与创业引导基金和创业孵化基地的资源对接,提高创业成功率。对博士后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素质提升培训等政策扶持。鼓励各地各部门对博士后留粤创业给予一定安家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强化服务保障
  (一)完善博士后经费投入机制。根据推进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多渠道资金来源,完善经
费投入机制,加强博士后事业发展经费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解决博士后住房问题。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便于使用、产权明确”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改造建设一批博士后公寓,切实解决博士后住房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为博士后来粤留粤提供便利。完善博士后在站期间户籍管理措施,允许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随其迁移入户为常住人口。为外籍来粤博士后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出入境和停居留方面提供便利。出站博士后可由省内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为其提供人事档案挂靠、户口(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落户等服务。(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联系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广东省博士后联谊会改革完善管理运行机制,通过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为博士后科技研发、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服务。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博士后制度,及时发现
解决博士后科研生活的实际困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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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1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85年建立以来,培养了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取得了一批重要科研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我国博士后制度还存在定位不够明确、设站单位主体作用发挥不足、培养质量有待提升、招收培养评价办法不够健全、国际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国际化水平,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完善体制机制。把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首要任务,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完善考核奖励制度,巩固博士后制度独特优势,增强博士后制度吸引力。
  坚持分类管理,着力提高质量。把提升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作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核心,强化设站单位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中的作用,支持设站单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管理。紧密结合重大项目,加强研究工作的创新性,加大学术交流和国际交流力度,培养更多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
  坚持服务发展,扶持创新创业。把扶持创新创业作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着力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到企业创新创业,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坚持以人为本,健全服务体系。把健全服务体系作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落脚点,建立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工作服务协调机制,建设交流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三)主要目标。通过改革设站和招收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
流,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引进中的重要作用、设站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使用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团队中的骨干作用,推动博士后制度成为吸引、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到2020年,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有明显提高,外籍和留学回国博士后新进站人数进一步增加,人才吸引效应显著增强。
  二、改革管理制度
  (四)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