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2.10.17
【字 号】湘交养管规〔2022〕18号
【施行日期】2022.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交养管规〔2022〕18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湖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0月17日
湖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提质管理
  第五章  服务质量考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提升服务品质,更好服务社会,根据国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以下简称“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和提质改造工作。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区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服务性设施,均纳入服务区管理范围。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服务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服务区的行业指导和监管。其它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高
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服务区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服务区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服务区应坚持以人为本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切实做到依法经营、管理规范、价格合理、服务优质。
  第五条 服务区应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开通,做到布点合理、设施完好、功能适用、环境优雅、安全有序。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监管职责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负责制订全省服务区相关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服务区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含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评价以及服务等级评定等工作;
  (三)指导、协调服务区交通运输重大案件查处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公路事务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以下行业监管事务性工作:
  (一)协助制订全省服务区相关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省本级监督实施具体工作;
  (二)承担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事务性工作、业务指导和安全生产省级指导监管等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服务区提质改造项目监督检查,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服务区管理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等工作;
  (五)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端午高速免费时间2022最新通知  第八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监管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服务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
  (二)负责辖区内服务区交通运输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服务区经营管理有关工作;
  (四)负责服务区周边建筑控制区管理;
  (五)负责辖区内服务区运营管理等工作的投诉举报处理;
  (六)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服务区管理其他工作。
  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服务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
  (二)开展服务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服务区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负责所辖路段服务区日常管理和提质改造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所辖服务区及周边建筑控制区的巡查,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管和执法等相关工作;
  (五)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事务中心、市州交通运输局以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对服
务区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各类创先争优等活动。
  第十条 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负责服务区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依法开展服务区经营业务,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四)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政策规定或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含公共场所)进行维护和提质改造,合理配置服务区设施设备和管理服务人员;
  (五)依法依规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开展各类创先争优等活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服务区经营方式可采取自主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鼓
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自主经营。禁止“以包代管”和“层层转包”。现有服务区经营方式发生改变,或新建服务区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作经营方式的,应向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服务区开通运营(包括服务区提质改造后重新运营),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短暂休息、停车场、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含第三卫生间)、母婴室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设施齐备;
  (二)能源加注、购物、餐饮等经营性基本设施齐备;
  (三)场地绿化、夜间照明、给排水、污水处理、备用电等功能性基本设施齐备;
  (四)消防、建筑等设施设备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各类经营场所许可证照齐全,餐饮人员持有效健康证等;
  (五)停车场按客、危、货车辆类型合理分区,分类设置停车位,道路渠化安全、科学;
  (六)服务区各交通节点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区内交通标志、标线和标牌应
设置规范;匝道出入口应设置警告标志、标线,出入口加、减速车道长度应满足规范标准要求;
  (七)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服务及安保人员;
  (八)服务区停车广场和重点经营区域应设置电子监控设备,服务区出入口应设置流量和车牌监测设备,并接入全省统一的信息平台进行监管;
  (九)服务区应当按照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出行特点和服务保障要求,设置特殊人专用通道,配置和完善无障碍设施、专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