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检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2.20
【字 号】青工商企监字〔2013〕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检公告
青工商企监字[2013]第1号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青海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从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12年度企业年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是2012年12月31日前在青海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参加年度检验。
  二、年检起止日期为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有正当理由需延期年检的,可以在2013年6月30日前向原登记工商局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原登记工商局批准后可延期30日。对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企业,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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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述各类企业年检均实行网上申报,经初审通过后,打印书面年检报告书及相关资料,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确认签字后加盖公章提交到原登记机关,经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视为通过年检。网上年检程序请查询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址v。或在网上搜索“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然后进入“网上年检”栏目。网络操作请查询“网上年检系统”,或电话咨询原登记(年检)机关。
  四、申报年检时,应提交以下年检材料,并对提交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按规定填写《年检报告书》、《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有多个副本的一并提交。
  (三)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提交有效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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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企业法人应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各一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保险、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也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问题,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须提交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2)企业有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限制片  (3)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项所列材料。
  (五)企业集团随母公司参加年检,提交集团登记证。
  (六)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除提交(一)、(二)、(三)项材料外,分支机构还要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经营单位还要提交隶属机构的有效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机构公章)。
  四、凡是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均直接到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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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外商投资企业仍实行网上联合年检制度,年检方式与内资企业年检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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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硕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