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美涛、吴辉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1
【案件字号】(2021)浙04民终4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伟刘春徐连忠
【审理法官】李伟刘春徐连忠
【文书类型】裁定书 吴辉
【当事人】杨美涛;吴辉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嘉兴优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杨美涛吴辉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嘉兴优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美涛吴辉芳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嘉兴优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美涛
【被告】吴辉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嘉兴优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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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杨美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7:26:22
杨美涛、吴辉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民终4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美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辉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住所地:嘉兴
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崇福大道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36025876M。
责任人:计亚平。
原审被告:嘉兴优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某某金海大厦某某某某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9FT8N9N。
法定代表人:吴芳。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美涛因与被上诉人吴辉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3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美涛于2020年12月16日收到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美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刘 春
审判员 徐连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富王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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