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辉良、衢州市人民政府、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08 
【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8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旭东黄寒许勤 
【审理法官】蒋旭东黄寒许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辉良;衢州市人民政府;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吴辉良衢州市人民政府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吴辉良 
【当事人-公司】衢州市人民政府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姜泉、韩雷永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汪钢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翁静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 
吴辉【代理律师/律所】姜泉、韩雷永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汪钢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翁静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泉、韩雷永汪钢翁静 
【代理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辉良 
【被告】衢州市人民政府;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吴辉良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被上诉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限期对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明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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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起诉状中所主张的“其在柯城区××乡××村(现为跃进新村)合法拥有”的房屋,登记于原告父亲吴古倪名下。针对该房屋,吴古倪作为该户户主已于2018年9月23日与姜家山乡人民政府签订《高铁新城城中村搬迁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编号:×××13)并已实际履行。该协议约定,甲方核定乙方安置人口为原告父亲、原告母亲2人。协议签订后,吴古倪户移交上述房屋权属证书、腾空房屋并移交拆除,选取了安置房及车位。原告吴辉良对未将其计算为安置人口,将其根据分家协议份额安置给其父亲吴古倪存有异议,提出案涉补偿安置申请,并以被告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请求:1.确认被告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违法。2.判令被告衢州市政府限期对原告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吴辉良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被上诉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限期对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虽案涉地块的征收公告是衢州市政府所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中,柯城区政府已经书面告知上诉人可向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履职。在衢州市政府明显不具备履行该项职责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此外,上诉人所称其在该村拥有的合法房屋,系登记于其父亲吴古倪名下的房屋。鉴于征收补偿以产权登记为依据,吴辉良与家人签订的《分家协议》只是其家庭成员内部约定,仅属于债权,并不能直接产生对抗物权登记效力。吴古倪作为该房屋产权人已于2018年9月23日代表该户与姜家山乡人民政府签订《高铁新城城中村搬迁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已实际履行。且柯城区政府也已经告知上诉人可向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履职,衢州市人民政府对涉案房屋不具有另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并无不当。本案上诉人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实质上系对未将其确定为安置人口及相关被征收房屋权利主体的确定存有异议。如上诉人认为依《分家协议》约定吴古倪所签订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中部分房屋系其所有,该部分房屋的安置补偿款应归其所有,其可另行向其父母就协议权益进行救济。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5:06:4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辉良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乡××村非农业家庭户人口。2018年6月27日,衢州市政府发布[2018]第1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衢州市2018年度计划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被征地村及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等。2018年7月11日,原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8〕第15-1号),明确了补充安置的内容、标准等。2020年1月9日,原告向柯城区政府寄送《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柯城区政府“依
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衢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加快农民市民化步伐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柯城区政府收到申请后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关于吴辉良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复函》,并于次日送达原告。该复函告知原告“姜家山乡跃进新村9.2827公顷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系由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柯城区姜家山乡姜家山村等8个城中村搬迁改造项目系由姜家山乡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并引导其向上述两单位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等。同年2月26日,原告吴辉良将被申请人变更为衢州市政府,重新向被告衢州市政府提出同样的履职申请,申请请求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