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保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册或居住在浙江省内,并参加国家生育保险;
3. 已经在本省购买商业保险除外;
4. 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并根据政策补充必要的支付和声明文件。
二、报销项目:医疗费(生育期间住院和门诊的医疗费)、产前检查费、产褥期费用、催产费用等。
三、报销标准:
1. 浙江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有效期内包含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一般不超过80%;
2. 产前检查费按照国家规定及本省新设立的相应补贴标准,给予报销。若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发生补偿的报销比例为30%;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3. 产后检查费报销比例为70%;
4. 产褥期费用报销不超过每人1500元;
5. 催产费用报销不超过每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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