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州市⽣育保险条例(新版全⽂)
⽣育保险由⽤⼈单位负责缴纳,从07年7⽉1⽇起,⽤⼈单位即可到所属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州市城镇户籍职⼯办理参加⽣育保险⼿续, 缴费率由职⼯⼯资总额的0.7%调整为0.85%,职⼯(包括男、⼥职⼯)参加⽣育保险累计满⼀年后,符合国家计划⽣育政策,在怀孕期间、分娩(或⼿术)及申请待遇期间均处于参保状态的,才能享受⽣育保险待遇
按照最新公布的社平⼯资计算,⼀名⼥职⼯顺产可以领到的⽣育津贴为8475元到42378元之间(按本⼈缴费⼯资的⽔平计算),在三级医院的⽣育医疗费为3600元,⼀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为1211元,男配偶则可领到10天的⼯资。如果是剖腹产,则获得的待遇更⾼,超过6万元。
⼀、享受条件
参加⽣育保险累计满⼀年的职⼯,在⽣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州市户⼝职⼯,按有关规定享受⽣育保险待遇。
⼆、发放标准
(⼀)、⼥职⼯
1、⽣育津贴
以⽣育(流产)时当⽉本单位⼈平缴费⼯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育津贴=当⽉本单位⼈平缴费⼯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育假,每多⽣育⼀个婴⼉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15天;
怀孕不满4个⽉30天;
怀孕满4个⽉以上(含4个⽉)⾄7个⽉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确认⽣育就医⾝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由⼴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
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平均⼯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平均⼯资× 50% 。
4、⼀次性补贴
在⼀、⼆级医院分娩的,每⼈⼀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男职⼯
领取《独⽣⼦⼥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出⽣当⽉本单位⼈平缴费⼯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资 = 当⽉单位⼈平缴费⼯资÷30 (天)× 10 (天)。
三、其它
(1)经核定的⽣育津贴、男配偶假期⼯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单位要依据《⼴州市⼥职⼯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州市实施 < ⼴东省计划⽣育条例 > 办法》等⽂件的相关规定⽀付给职⼯本⼈。职⼯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付标准的,由⽤⼈单位按职⼯的实际⽀付,若职⼯本⼈平均⼯资低于全市最低⼯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资标准计发;职⼯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单位⾃⾏解决。
(2)⼀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级医院分娩的⼀次性补贴,⽤⼈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付给产妇。
备注:
最近更新:201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