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津贴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性职工,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享受生育津贴:
(1)正常阴道分娩,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2)早期阴道自然分娩(如难产、剖宫产等),享受70天的生育津贴;
(3)晚期阴道自然分娩,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4)实施单、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享受210天的生育津贴;
(5)实施人工流产术(不含钳取、吸宫术),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计算方式: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基数×生育津贴比例。其中,生育津贴基数根据沈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1、产前检查费用:女职工在孕16周至分娩前,到沈阳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800元/人。
2、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1)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胎儿脐带饶颈处理等项目,每项限额支付500元;
(2)剖宫产手术,每项限额支付800元;
(3)无痛分娩限额支付400元;
(4)怀孕不满2个月施行药物流产的限额支付150元;怀孕满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施行药物流产的限额支付300元;怀孕满4个月以上施行药物流产的限额支付400元。
3、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
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1、妊娠不满4个月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限额支付800元;
2、妊娠满4个月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限额支付1600元。
四、其他费用
1、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经沈阳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其超过规定的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其中:
(1)异地急诊(未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到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标准按照所属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2)长期异地居住人员(不含异地急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凭沈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明、长期居住证明等到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标准按照所属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其中孕产妇发生除急诊、转诊外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凭沈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孕产妇保健手册、出入院记录等到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标准按照所属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2、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怀孕流引产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凭沈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流产医学证明(加盖计划生育部门专用章)、本人身份证明等到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标准按照所属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3、因医院管理不善等非参保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不适应参保范围而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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