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总占地面积  是建筑首层投影面积;
建筑总用地面积  是规划批准的用地红线内面积;
建筑面积  是建筑物各层建筑面积之和,如果是多栋建筑物,则是所有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和
建筑容积率: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
计算公式如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总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密度:
建筑面积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主要指标。计算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时,通常不包括±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密度的表示公式为:
建筑面积密度=(总建筑面积÷ 总用地面积)(m2/hm2)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
建筑密度=(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人口净密度:
人口净密度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公式为:
人口净密度= 居住总人口÷居住宅用地总面积(人/hm2)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主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综合考虑确定。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宅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确定公共服务设施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病房等建筑的正面间距,也适用这一原则。
城市道路面积率:
城市道路面积率是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拥有量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这里所说的城市道路系指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不包括居住区内的道路。建成区的城市道路面积率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道路面积率=(建成区道路用地总面积÷ 城市建成区用地总面积)(%)
也可以计算建成区内局部地区的城市道路面积率,公式为:
道路面积率=(道路用地总面积÷ 建设用地总面积)(%)
绿地率:
城市的总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这里所说的各类绿地必须符合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的规定。也可计算建成区内一定地区的绿地率。如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是反映城市绿化水平的基本指标之一。
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中的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标准。日照时间是以住宅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受到的日照时数为计算标准。日照质量是指每小时室内地面和墙面阳光照射积累计的大小以及阳光中紫外线的效用高低。1993年7月,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对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已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日照标准日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本文来源于城市规划博客 www.xhut , 原文地址: www.xhut/archives/409
建筑面积的计算比较复杂: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m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m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雨篷按柱外国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3.突出屋
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6.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17.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8.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9.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0.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层高在2.2m以内的技术层。
4.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5.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7.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8.层高小于2.2m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其他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可参照上述规则精神办理。
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中关于住宅套内使用面积计算细则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餐厅、前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