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瑞安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村村民建房难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所涉及的规划、用地、建设审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瑞安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审批;团块、整村、连村成片就地旧村改造项目和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住房建设项目,按照《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规定审批。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建造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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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选址条件和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房户或符合分户条件的家庭
1.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且户口均在本村),其中一个子女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但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合户。
2.三代以上(含三代)同堂的家庭,后代已婚或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
(二)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不适宜居住等原因需要异地搬迁新建的;
(三)现有房屋(宅基地)已列入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铁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不能就地拆改建的;
(四)按照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异地新建的;
(五)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且无法在原宅基地上改建的住房困难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宅基地进行房屋拆改建(或联建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拆改建房屋所在区域已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且拆改建范围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用地相关要求;
(二)拆改建房屋土地和房产权属、居住人口等证件、证明- 4 -
材料清晰(或已经相关部门确认);
(三)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拆改建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一)已有宅基地和住房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申请宅基地新建、扩建住房的(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外);
(二)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的;
(三)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宅基地新建、扩建住房的;
(四)已落实农房集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旧村改造、下山移民等搬迁安置政策,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的,或应拆未拆房屋要求拆改扩建的;
(五)已列入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施安置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旧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拆迁范围的房屋要求拆改扩建的;
(六)已列入禁止建设区、地质灾害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水利、道路、铁路、高压走廊等控制范围内需迁建的房屋要求拆改扩建的;
(七)违法占地或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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