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消防局、公安分、县局防火监督处、科 | 办理时限: | 办理期限为20日。20日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 申办对象资格: | | 申办手续: | <一>方案阶段 一、办事的条件 除下列建筑工程的方案消防设计应报市消防局审核外,其它建筑工程的方案消防设计原则上不再送消防部门审核: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 2、除商住楼外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3、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商住楼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m2的建筑; 4、总投资大于5000万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丙类厂房; 5、面积大于1000 m2甲乙类仓库和面积大于10000m2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 6、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 7、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审批的其它重大 或重要项目; 8、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规划方案。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工程所在地的勘察地形图; 2、工程总平面图及平面布置图; 3、简要的文字说明或生产工艺流程。 <二>初步设计阶段 一、办事的条件 除下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消防设计应报市消防局审核外,其它建筑工程的扩初消防设计原则上不再送消防部门审核: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 2、除商住楼外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3、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商住楼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m2的建筑; 4、总投资大于5000万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丙类厂房; 5、面积大于1000 m2甲乙类仓库和面积大于10000m2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 6、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 7、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审批的其它重大 或重要项目; 8、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规划方案。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初步设计文本(工程概况、消防设计专篇); 2、由设计单位设计的全套图纸; 3、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4、规划部门的批文; 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二)以下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编制消防专篇,并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送。 1、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厂、仓库、储罐区、洁净厂房、通用厂房、高层工业建筑; 2、高层公共建筑; 3、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 4、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医院、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公共建筑; 5、经营性人防工程、地下建筑、地铁、隧道等工程; 6、科研基地、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等。 (三)在送审图纸及文字材料的同时,一并送审资料光盘。 <三>建筑阶段 一、办事的条件 除下列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设计阶段的消防设计应报相关消防部门审核外,其它建筑工程的施工设计阶段的消防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审图公司进行技术审查,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负责登记备案: 1、简易审批工程(已随整体项目审查过的附属项目可不再办理简易审批手续); 2、临时建筑工程; 3、市政、石油化工、加油(气)站等工程; 4、审图公司不审查的其它工程。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上海市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附表3]》 2、总平面图及说明; 3、建筑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4、有防火要求的暖通空调、电气(包括防雷)、工艺流程、设备布置图及说明; 5、消防给水图及说明; 6、以下项目应由设计单位的消防自审员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建筑专业)》,并自审员亲笔签名或盖章,随同上述材料一起报送。 (1)建筑工程等级三级(含三级)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等级三级是指:中级、中型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技术要求简单的建筑,7层以上15层以下有电梯住宅或框架结构的建筑。 (2)丙类(含丙类)以上的生产、储存(包括储罐)场所的工业建、构筑物。(丙类指闪点≥60度的液体、可燃固体)。 (二)在送审图纸及文字材料的同时,一并送审资料光盘,如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另行办理设备部分的申请。 <四>设备阶段 一、办事的条件 除下列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设计阶段的消防设计应报相关消防部门审核外,其它建筑工程的施工设计阶段的消防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审图公司进行技术审查,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负责登记备案: 1、市政、石油化工、加油(气)站等工程; 2、审图公司不审查的其它工程。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上海市自动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并附该建筑的《建筑工程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部分)》; 2、消防给水总图、平面图、系统图(室内消火栓及自动喷淋)及说明; 3、火灾自动报警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4、防排烟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5、其他固定灭火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二)在送审图纸及文字材料的同时,一并送审资料光盘。 (三)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由获得“全国消防设计专项工程设计人员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书”的设计人员签名认可,由持证人员进行技术把关负责。 <五>内装修阶段 一、办事的条件 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必须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各类内装修工程。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上海市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附表]》 2、装修楼层建筑的原平面图,原消防设备(电施、水施、风施)平面图; 3、原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装修楼层的装修平面、立面、剖面、节点详图,材料表及说明,新设计的消防设备《电施、水施、风施》平面及系统图。 (二)在送审图纸及文字材料的同时,一并送审资料光盘。 (三)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工程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内装修部分)》。 (四)浦东新区范围的内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可直接到浦东新区防火监督处办理审批手续,也可委托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然后凭该机构出具的《内装修设计咨询报告》到浦东新区防火监督处办理简易审批手续。 <六>简易审批 一、办事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工程可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简易审批手续: 1、除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等场所外(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3层及3层以下普通公共建筑; 2、9层及9层以下普通住宅(别墅、汽车库除外,开发占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成片住宅开发小区除外); 3、建筑高度在24m以下,且占地面积不超过1000m2的丙类厂房、库房;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丁、戊类厂房、库房(含堆场); 4、工程配套设施(含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锅炉房,公交站,门卫,围墙,雨篷等); 5、建筑高度在100m以下,且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办公用房、宾馆客房、酒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病房等的单层(包括标准层)的内部装修工程。 6、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学校教学用房的内部装修工程。 7、改变建筑原平面布置或功能用途,且符合本条第1-4项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属于下列范围的简易审批工程项目应报送《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简易审批申报表》或《上海市建筑工程内部装修简易审批申报表》;土建工程应报送总平面图(含室外消防给水总图),内装修工程需报送装修平面布置图(图纸可为A4纸): (1)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外,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3层及3层以下普通公共建筑; (2)6层及6层以下普通住宅(别墅、汽车库除外,开发占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成片住宅开发小区除外); (3)单幢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的丙类厂房、库房;单幢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丁、戊类厂房、库房; (4)工程配套设施(含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锅炉房,公交站,门卫,围墙,雨篷等); (5)一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6)改变建筑原平面布置或功能用途,且符合本条第1-4项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2、属于下列范围的简易审批工程项目,设计单位需采用与“建审2000”软件统一接口的电子光盘送审软件,填写电子版《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或《上海市建筑工程内部装修审核申报表》,并应将有关消防设计文件及图纸制作成光盘送审: (1)7-9层住宅; (2)建筑高度在24m以下,且占地面积不超过1000m2的丙类厂房、库房;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丁、戊类厂房、库房(含堆场); (3)建筑高度在100m以下,且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办公用房、宾馆客房、酒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病房等的单层(包括标准层)的内部装修工程。 (4)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学校教学用房的内部装修工程。 (5)改变建筑原平面布置或功能用途,且符合本条第1-2项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除外)。 (二)凡是申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简易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均应会同设计、施工等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承诺书》,并与上述资料一起报送。 (三)接待窗口人员当场审核建设单位送审资料,若符合简易审批条件,登录信息后当场发给送审单位审核意见书;如所送资料不符合简易审批条件的,则当场退还有关资料或按其它程序受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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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11-26 01:14: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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