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规定》中“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理解
作者:沈海龙 谷远洋
来源:《人力资源管理》2012年第04期
        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有关职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享受探望亲属的待遇。何谓“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笔者的理解是:
法定节假日规定
        一、不能以公休假日接续法定节假日能保证团聚,来阻抗职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主张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法定节假日不属于公休假日,两者在日期上重叠时应相应顺延。后者是指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即现今《劳动法》上的周末休息日或者双休日。李克杰在文《“探亲假”应废止》中认为假日及假期增多,导致探亲假不再成为问题。其观点的核心,实际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扩张解释为“不能在公休假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团聚”。探亲假,在他眼里弱化为一个时间长度,而非一种职工情感需求。春节七天小长假只有四天是公休假
日,特定人员春节期间探亲是否足以保证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只能以四天的时长来认定。如果认定四天不足以保证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则“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将春节七天纳入探亲假范围内,并“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探亲规定》第四条)。
        二、不能以年休假期能保证团聚,来非议因“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而申请探亲假的合理性
        年休假在1994年7月通过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即已规定,只比探亲假制度设立迟了3年多时间;1995年1月施行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明确将年休假与探亲假作为不同功能的假日对待。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最终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因此,不能因职工享受年休假而认为职工不应再享受探亲假的待遇。探亲假是依法保障与亲属异地居住的职工与有关亲人团聚,并且“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探亲规定》第五条),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期间休假本不带薪,但若包含在探亲假期以内时,则为带薪
休假性质。年休假与探亲假“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是,“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却计入探亲假与路程假中。所以,春节、国庆长假与年休假绝缘,年休假只能安排在年头上班之后,到除夕放假之间的其他期间。某甲如果未婚,其于春末享受年休假并自行用于探亲目的,却不因此失去在年内其他时间申请探亲假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