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请假制度
为贯彻“从严治警”⽅针,加强组织纪律性,搞好队伍的作风纪律建设,强化队伍管理。根据市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凡因事请假,⼀天以上(含⼀天)须写请假条,禁⽌⼝头请假,如若违反当缺勤论处。确有特殊情况,⽤其他⽅式请假的,归队后须补办请假⼿续。
⼆、⼀般民-警因私事请假⼀天,由股所队室领导批准,⼆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
三、各股所队室副职领导,因私事请假⼀天,由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天以上(含⼆天)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
四、局副职领导(含分局正副职领导),各股所队室正职领导离开警务区,⼀律报局长批准,并按市局规定审批权限执⾏。
五、凡有事请假(除急病者外)应取得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效,否则按违反纪律论处,⼀般情况不得叫别⼈或⽤电话和转告⽅法请假。
六、因事假外出发⽣交通、⽔灾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队者,应打电话、电报向局领导补假,并要克服困难争取早⽇归队。
七、凡请假期满归队者,要及时向原批假领导和政⼯办公室销假。不销假者按缺勤论处。
⼆九年⼗⼆⽉⼗七⽇
云岩区公安分局请销假制度2015-11-18 23:44 | #2楼
为规范我局公安机关的内务管理,根据《职⼯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安机关⼈民-警-察内务条令》、《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规定》、《关于职⼯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81)36号]、《贵州省⼈民政府关于⾏政事业单位⼯作⼈员休假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1)58号]、《贵阳市公安局实⾏领导⼲部外出请假和备案制度的规定》、《贵州省计划⽣育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民-警⼯作时间⾮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外出。
第⼆条民-警因婚、丧、病、探亲或其他个⼈私事需要请假的,均应写出书⾯申请,严格按级审批⼿续。
第三条⼯作时间代班局领导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指挥中⼼;各部门代班领导离开办公地点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值班民-警;其他同志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代班领导。
第四条请假审批程序
(⼀)各科、所、队、室的正职请假,先由本⼈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1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
(⼆)各科、所、队、室的副职请假,先由本⼈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1天内由本级正职批准,2⾄5天经本级负责⼈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6天以上需经局长或政委批准;
(三)民-警请假,先由本⼈填写《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3天内由直接领导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民-警离开本市(包括公休⽇、节假⽇、休假、事假、婚丧假、产育假),必须严格执⾏请⽰报告制度,并说明事由、外出地、时间及联系⽅式,经同意后⽅可外出。
(⼀)局党委成员离开本市1天以上,应向局长或政委请假,经同意后外出,并向指挥中⼼通知联系⽅法;
(⼆)各科、所、队、室的正职,1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并报政⼯科备案;
(三)各科、所、队、室的副职,1天以内由本部门正职批准,2⾄5⽇经本级负责⼈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6天以上需经局长或政委批准,并报政⼯科备案;
(四)其他同志,3天以内由该部门正职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政⼯科备案。
第六条民-警因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续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在考勤登记本上予以注明,并由内勤代办请假⼿续。
第七条病假超过三天,需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条民-警的探亲假期及审批程序: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次,假期三⼗天;
(⼆)未婚民-警探望⽗母,原则上每年给假⼀次,假期⼆⼗天。如果因⼯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民-警⾃愿两年探亲⼀次的,可以两年给假⼀次,假期为四⼗五天;
(三)已婚民-警探望⽗母的,每四年给假⼀次,假期为⼆⼗天。
民-警请探亲假,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续后报政⼯科备案。
第九条民-警的年休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龄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5天;
(⼆)、⼯龄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10天;
(三)、⼯龄满⼆⼗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育假等合并使⽤;
(五)、年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累计。个别确因⼯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与第⼆年合并使⽤,不能延⾄第三年使⽤;
(六)、国家法定休假⽇、休息⽇不计⼊年休假的假期;
(七)、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年以上的⼯作⼈员学习期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学习结束后回单位⼯作的,从下⼀年度起按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作⼈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作⼈员在⼀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
单位按照规定不扣⼯资的;累计⼯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作⼈员,请病假累计2个⽉以上的;累计⼯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请病假累计3个⽉以上的;累计⼯作满20年以上的职⼯,请病假累计4个⽉以上的。
(九)、⼯作⼈员⼀年累计旷⼯5天以上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果在休假后⽆故旷⼯累计5天以上的,第⼆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因⾃然灾害原因主动放弃休假的民-警,可以补休;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不休,⾃⾏选择其它休假时间⽽⼜没有完成休假的,不予补休;有特殊原因需要推迟休假的'民-警,要逐级上报。
(⼗)、凡受停⽌执⾏职务、禁闭、⾏政拘留或⾏政记过处分的⼯作⼈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已休假的,第⼆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休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
第⼗条民-警的婚丧、产育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民-警婚假为3天,男年满25周岁,⼥年满23周岁的初婚民-警,增加10天婚假,共计13天;
(⼆)、⼥民-警产育假为120天,在产育假期间办理了《独⽣⼦⼥证》的,再增加60天,共计180天,男民-警护理假7天;
(三)、多胞胎⽣育的,每多⽣育⼀个婴⼉,增加产育假15天;
(四)、⼥民-警怀孕不满4个⽉流产的,给予15天⾄30⽇的产假;怀孕满4个⽉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五)、丧葬假假期3天。
婚丧假、产育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
第⼗⼀条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的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在内。
第⼗⼆条执⾏特殊或紧急任务时,⾮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第⼗三条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批准领导和政⼯部门办理销假⼿续,政⼯部门同志负责在请假和备案表上记录销假时间,不销假者视为请假未归,以旷⼯对待。如需续假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续假⼿续。未履⾏请假⼿续不到岗者或未经批准擅⾃离岗及超假未履⾏⼿续⼀律视为旷⼯。
第⼗四条请假必须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或《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将请假单送交政⼯部门留存,须政⼯科备案的应当⽇送政⼯科。
第⼗五条如遇特殊情况或因⼯作需要,请假⼈员应在接到通知后⽴即返回单位。
第⼗六条如遇紧急状态,民-警的假期及审批按当时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同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外出期间,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委托的在家主持⼯作的副职同意。并将填写的请假备案表送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条分局党委成员外出⾄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局领导⼲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分局党委成员要报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九条因故不能按批准的时间返回⼯作岗位或因办案、紧急公务来不及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贵阳市公安局领导⼲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的,须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续,并将续假事由、外出地点、起⽌时间相应告知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和市局政治部。
第⼆⼗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
第⼆⼗⼀条本规定由政⼯科负责解释,⾃下发之⽇起施⾏。
法定节假日规定云岩区公安分局
2015年2⽉26⽇
【公安机关请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