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1.11.11
【文 号】汇综发[2011]131号
【施行日期】2011.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综发[2011]1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对2009年制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进行了修订,补充了组织机构代码等部分内容,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细则》的要求,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培训并指导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以及银行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
  二、本《细则》发布后外汇局推广使用的信息系统应严格执行本《细则》要求。现有企业
档案数据库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组织机构档案维护机制暂保持现有模式不变,待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时再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执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丸总局反馈。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细则》第十三节、第十四节相关规定,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宜。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细则》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扣心支局和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联系人:丁亦轩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涵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以下简称“外汇代码标准”)包括“国家和地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货币代码”、“行业属性代码”、“涉外收支交易代码”、“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结算方式代码”、“外汇账户性质代码”、“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和“折算率”等公共类代码,以及“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档案信息类代码。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科技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局标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
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在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
  第四条 各分局应指定主管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处室(以下简称“分局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分局辖内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规划、计划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辖内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汇总并审核辖内外汇代码标准制订或维护需求,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总局标准主管部门。
  (四)负责辖内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信息要素变更和停用等维护工作。
  (五)负责管理辖内组织机构代码及特殊机构赋码等有关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内支局和金融机构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保持各
信息系统代码与标准统一。
  (七)承担总局标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除组织机构代码外,外汇代码标准均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系统”)进行统一维护。组织机构代码可根据实际业务办理需要,由业务人员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维护。各业务系统通过代码系统共享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第六条 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外汇代码标准优先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金融行业标准。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采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金融行业标准。
  (二)外汇代码标准之问应保持协调、统一、不重复,原则上代码变更通过停用旧代码、增加新代码的方式实现。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统一执行外汇代码标准及相关规范,不能利用代码编制规则进行有关统计分析,以减小对代码编制规则的依赖。我国的四个直辖市
  (四)外汇代码标准编制时要严格遵守编码规则。外汇局自行编制的外汇代码标准中,编码所用到的英文字母原则上应全部大写。
  (五)信息系统在立项申报时应在需求中包含外汇代码标准的使用需求和使用方案,并提交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审查。
  (六)信息系统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外汇代码标准变更对数据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处理功能。
  (七)信息系统建设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共享开发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代码共享开发规范》”,另文发布)的要求,开发相应的功能,保证与代码系统中外汇代码标准一致。
  (八)档案信息类外汇代码标准仅限外汇管理相关信息系统使用,未经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 公共类代码
第一节 国家和地区代码
  第七条 国家和地区代码是唯一标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的代码。例如chn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条 国家和地区代码参考国标《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第九条 国家和地区代码采用3位字母编码法编制。对于国标中未包括的国家或其它具有特别地理政治意义地区,可在aaa-aaz、 oma-ozz、 xaa-xzz、 zza-zzz区段内自行赋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