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桥牌裁判的的最新管理办法
关于桥牌裁判的的最新管理办法
    中国桥牌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桥牌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桥牌竞赛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惩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22年9月23日颁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桥牌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桥牌裁判员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桥牌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中国桥牌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地方桥牌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等级桥牌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桥牌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世界桥牌联合会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
    第六条 中国桥牌协会负责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其在国内举办的桥牌比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级裁判到国际比赛中执裁,需经中国桥牌协会批准。
   
    第七条 中国桥牌协会负责桥牌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国家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对桥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一级桥牌裁判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桥牌协会,可负责本地区桥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桥牌协会,
可负责桥牌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 符合桥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桥牌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我国的四个直辖市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十条 中国桥牌协会设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桥牌协会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并具体负责桥牌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常委4至5人,委员若干人。裁委会成员由中国桥牌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组成。中国桥牌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为四年。
    第十二条 裁委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桥牌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由中国桥牌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会由裁委会委
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桥牌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后通过。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须报中国桥牌协会核准,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桥牌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翻译并执行世界桥牌联合会竞赛规则;研究制定中国桥牌竞赛规则及补充规定;对裁判员奖惩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桥牌协会应结合本地区桥牌运动开展情况,参照本规定成立裁委会。省级裁委会名单应在中国桥牌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桥牌协会也应参照本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桥牌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和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应当参照本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须向中国桥牌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五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考核内容包括:竞赛规则、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应当加试英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照。
    第十六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桥牌竞赛规则,经县级桥牌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七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具备一定裁判工作经验,熟悉并能够比较准确的运用桥牌竞赛规则,经地、市级桥牌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任二级裁判员满两年,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熟练掌握和运用桥牌竞赛规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和组织桥牌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经省级桥牌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龄在50周岁以下,任桥牌一级裁判员满两年,曾两次担任全国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精通并能准确、熟练运用桥牌竞赛规则;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桥牌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桥牌竞赛编排方法,熟练掌握桥牌国际常用工作术语;掌握电脑结分及编排程序,经中国桥牌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条 中国桥牌协会负责制定桥牌各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以及报考国际级裁判人员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经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二级、三级裁判员所在地区基层桥牌组织不健全的,可由省级桥牌协会根据本地区情况,统一组织培训考试。
    第二十二条 中国桥牌协会负责向世界桥牌联合会推荐符合其标准的国家级裁判员,经世界桥牌联合会考核批准后为国际级裁判。
    第二十三条 中国桥牌协会裁委会每2至3年组织一次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一级(
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由相应等级的地方桥牌协会根据本地区桥牌运动开展情况需要定期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中国桥牌协会实行一级裁判员实习制度,每年根据赛事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一级裁判员到全国比赛中进行实习,实习人选由各省级桥协推荐,实习结束,对实习情况进行考核,成绩列入晋升国家级裁判成绩之内,两年内有效。
    第二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区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中国桥牌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国桥牌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各等级裁判员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 中国桥牌协会和地方各级桥牌协会不得收取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各级裁判员注册年龄为18(含)周岁至65(含)周岁。
    第二十九条 桥牌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每两年向中国桥牌协会进行注册。注册期为每双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
    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注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由各桥牌协会做出相应规定。各级别裁判员向相应等级桥牌协会注册并报上一级桥牌协会备案,相应等级桥牌组织不健全的,向上一级桥牌协会注册。注册完成15日内,各省级桥协须将本地区一级裁判员信息向中国桥牌协会备案。
    第三十条 中国桥牌协会建立中国桥牌裁判员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性别、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第三十一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相应等级裁委会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或未参加裁判员学习的;
    第三十二条 连续两次未向注册单位注册的裁判员,其裁判资格自动取消,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三十三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桥牌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四条 全国桥牌比赛的仲裁委员、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原则上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并由中国桥牌协会选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桥牌协会及基层桥牌协会举办的省级(含)以下各类桥牌比赛的仲裁委员、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相应等
级桥牌协会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