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12.11
施行日期
2016.01.01
文号
淄建发〔2015〕99号
主题类别
勘察设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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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建发〔2015〕9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2月11日
  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并依据本规定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变更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下列变更,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应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原勘察报告的工程名称、建筑平面位置发生变化的;
  2.原建筑工程性质、设计要素、基础形式或基础持力层发生变化的;
  3.原地基基础方案发生变化的;
  4.现场基坑验槽发现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与原勘察报告不符的;
  5.因地基基础变更需补充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及水文地质参数的;
  6.复合地基、桩基工程经现场检测其结果与勘察报告提供的设计指标严重不符的;
  7.涉及场地稳定性、基础抗浮等安全评价需重新变更原勘察报告内容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改变建筑规模、使用性质或使用功能;
  (2)改变建筑消防设计;
  (3)因改变建筑材料或建筑设计而降低原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
  2.结构
  (1)改变使用功能,致使现有结构设计中尚未施工的部分需做出相应调整或已完成施工部分需要加固的;
  (2)改变抗震设防标准;
  (3)改变结构体系;
  (4)改变承重结构的布置;
  (5)改变基础埋置深度或±0.000标高致使相关结构构件配筋、截面或结构布置需做出相应调整的;改变基础持力层或基础形式;
  (6)改变主要结构材料;
  (7)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数量。
  3.给排水
  (1)改变主要给水、排水、热水等系统和设施;
  (2)改变主要消防系统和设施。
  4.暖通
  (1)改变主要通风、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主要供暖(或空调)系统及设施。
  5.电气
  (1)改变变配电系统;
  (2)改变供电系统;
  (3)改变防雷接地设施及要求;
  (4)改变消防控制、报警系统及应急照明系统。
  6.勘察报告发生重大变更后,相应的设计文件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配电室、室外水泵房、水池等的二次设计,其他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安全性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内容的变更。
  第五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可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并加盖单位资质证章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出示变更文件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该变更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
  第七条 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卫生防疫、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审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委托审查,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二)规划等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盖章的原勘察设计文件;
  (四)变更勘察设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五)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其他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的书面意见;
  (六)由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及计算书;
  (七)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因某专业重大变更,涉及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委托审查。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时,除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和与其相关的技术内容外,还应对相关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现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和重大变更文件组织施工和管理。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依照本规定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依据,有关方面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未经审查合格(通过)而擅自组织施工的,视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交付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的审查费,依据原审查费按重大变更所占工作量比值确定,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规定》(淄建发〔2009〕1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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