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燃气供热配套费监管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8.12.26
【字 号】淄公计发[2008]545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燃气、供热配套费监管细则(试行)
(淄公计发[2008]545号)
  为了加强燃气、供热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确保其资金使用效果,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燃气、供热服务质量,根据《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在淄博市全市范围内收取使用燃气配套费、在淄博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收取使用供热配套费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具有经营资质的燃气、供热企业是燃气、供热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第三条 建设开发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涉及燃气、供热管网设施工程的,应当缴纳燃气、供热配套费。
  第四条 燃气及供热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淄政办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燃气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气源至用户灶前的管网建设;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热源至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燃气、供热企业设立配套费专用帐户并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有燃气、供热需求的,须提前编制年度计划报有关燃气、供热企业,燃气、供热企业对其进行核实后并根据专业规划编制配套费年度及季度收取计划。年度计划提前一个月、季度计划提前半个月报市公用局(报表格式见附件二)。不按要求提报的,不予安排燃气、供热配套建设。
  第七条 用户或建设开发单位须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提交配套项目审报单(见附件三)。所报项目由公用局提出评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八条 燃气或供热企业按照经营区域范围与建设开发单位签定配套费协议,协议签署7日内报公用局备案。该协议作为费用缴纳、工程配套建设以及部门监管的依据。
  第九条 燃气工程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程序的通知》(淄公燃发[2008]28号)、供热工程按照《关于加强供热工程管理的通知》(淄公行发[2006]144号)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交纳配套费的工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配套工程完工后,查验配套费收取使用情况与协议项目工程量是否相符合,不相符的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 收费主体于季后5个工作日内报出上季度燃气、供热配套费收取使用完成情况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四)、上季度已经完成决算的各项工程汇总明细表(报表格式见附件五)。
  第十二条 燃气、供热配套费是一项政策性收费,市公用局作为监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对各项目配套工程的决算实行抽查制度,对该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会同审计、物价、财政等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其他
  1. 配套费用于相关项目配套建设,市政府不再给予气源、热源建设方面投资及补助,任何企业不得减、免、缓交燃气、供热配套费。
  2. 各收费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该资金足额收取、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 罚则
  企业有擅自减免费用或不按照标准收取、挪作他用、协议未按时报送备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事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
淄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表(略)
  附件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年/季度收取计划表(略)
  附件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审报单(略)
  附件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季度收取完成情况表(略)
  附件五: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项目决算明细表(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