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3.01
施行日期
2015.03.01
文号
淄水办〔2015〕22号
主题类别
水利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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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水办〔2015〕22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市防总办、市水保办,市水政监察支队:
  现将修订的《淄博市水利渔业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2015年3月1日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5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淄博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2015年《淄博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利与渔业局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五条 公务接待的对象和范围
  (一)上级领导机关、单位人员来我局(单位)检查指导工作或从事其它公务活动的;
  (二)外地市公职人员来我局办理公务的;
  (三)市及区县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县基层单位人员来局办理业务,确实不能按时返回的。
  第六条 公务接待的标准
  (一)接待上级机关及外省、市客人,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市领导出面接待的,由办公室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办理。
  (二)凡由本局主办,以市委、市政府联合或一家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住宿标准
等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规定执行。
  (三)上级机关、市及区县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来局,需要市局工作人员陪餐的,原则上陪餐人员不超过接待人数的30%,并且一律安排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下用酒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供每瓶100元以内的红酒,可适量饮用啤酒,并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用餐时一律不得用烟。
  (四)以市局名义召开的综合性会议,餐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有关科室协助;以市局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主办科室须提前向办公室通报情况,由办公室协助主办科室安排餐饮等有关会务工作;以科室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分管领导审定后,主办科室须提前向办公室通报情况,由主办科室组织会务工作,并填写《接待审批单》同时附会议通知和参会人员名单,与会人员按规定就餐。会务餐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要超过110元,原则上早餐不超过30元,午餐和晚餐不超过40元。会议工作餐一律不提供烟酒。
  第七条  公务活动接待实行接待就餐审批制度。上级机关、市及区县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来局,按规定需要接待的,由主办科室填写《接待审批单》并
附公函,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分管主任核定人数和标准,统一安排、定点接待,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条  公务接待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活动费用要据实一次一结账,列出消费明细,无消费明细不予报销。公务活动结束后,由办公室(或接待科室)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明细等内容。符合公务接待的餐饮费用在报销入账时,办公室须核定《接待审批单》并附公函或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名单、原始菜单明细和接待饭店正式发票,“三单”必须齐全,对违反“三单合一”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九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公务接待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严格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严禁公款大吃大喝。在公务接待中,对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重复宴请,多头接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接待费及会议费结算按《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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