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8.03
【字 号】淄政办字〔2016〕103号
【施行日期】2016.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6〕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日
 
淄博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三最”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淄政办发〔2011〕1号),结合《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试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全市范围内基本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是指需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统一的管理办法、运行平台和服务标准,实行“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一次收费、统一发证”的审批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成立投资项
目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审办”)设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其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申请;
  (二)组织召开投资项目联审会议;
  (三)负责组织投资项目审批的现场勘察、勘验工作;
  (四)综合、整合各部门投资项目办理事项的申请要件,并形成一张清单;
  (五)抄告办理事项要件并协调、督促办理;
  (六)负责联合审图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的管理指导工作;
  (七)协助投资项目单位办理各类中介服务;
  (八)统一发放许可文件或证照;
  (九)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过程中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参加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部门:发改、经信、公安(消防)、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公路)、水利、林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环保、规划、安监、人防、地震、公用事业、档案、国家安全、气象等部门。
  参加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部门职责:
  (一)负责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咨询答复和办理、协调等工作;
  (二)根据项目需要参加联审会议和现场勘察;
  (三)按照联合审批的要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四)负责向联审办反馈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情况。
  根据投资项目需要或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事项调整情况,对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或事项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部门应设立投资项目联合审批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全权负责本部门(单位)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办理和上报与下达的协调与督办工作。
 
第二章 审批事项与时限
  第六条 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分为:立项规划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
  第七条 立项规划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联合审批的部门与事项附后。
  第八条 立项规划阶段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上述时限均不含材料补正、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整改等时间。
  第九条 立项规划阶段最终办理结果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阶段最终办理结果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设立于已实施区域化评估评审园区的投资项目,申请人不再办理已评估评审的
事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按照“同级立项同级牵头办理”的原则。
  在市发改或经信部门立项的,由市联审办负责组织联合审批工作,个别环节在区县的,由市联审办协调区县联审办召集区县有关部门同时启动联合审批程序,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市联审办;在区县发改或经信部门立项的,由区县联审办负责组织联合审批工作,个别环节在市里的,由区县联审办报市联审办召集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同时启动联合审批程序,并将办理结果通报相关区县。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办理程序为:
  (一)联审办受理申请人申报后,组织有申请人参加的第一次投资项目联审会议,审批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询问和解答,提出项目申报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清单,并指导申请人填
报材料。联审办根据各部门所需材料进行整合,形成一张清单,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需要现场勘察的,确定统一勘察时间。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由联审办受理,并将申报材料分别抄告审批部门进行预审,预审中有异议的由联审办组织有申请人参加的第二次投资项目联审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联合会审、提出补正意见。材料齐备的由联审办确定受理时间并录入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开始计时。
  第十三条 按照“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审批流程和统一服务标准”的“三统一”原则,实现投资项目的审批全部在网络审批系统上进行,达到审批过程的全程留痕;积极实施市、区县两级投资项目远程视频联动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办理完毕。在承诺时限内无法办结的,部门应事先向联审办提出载有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承诺时限内无法办结的原因和理由、申请延期期限和预计办结时间等内容的书面申请,由联审办或转报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中涉及的收费项目,按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创新审批方式
  第十六条 审批公开。凡涉及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事项,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专门的服务指南,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
  第十七条 先批后审。对具备审批条件的投资项目,由申请人作出符合法定条件申报承诺后,探索实行“先审批、后审核”的许可方式,以缩短项目投资周期。
  第十八条 容缺办理。对主体材料具备、缺少其他附件材料的投资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承诺后,探索采取先审批后补办材料的方式进行审批。各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给出预批复意见,待申请人法定申报材料齐备后,再行出具正式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