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阿祥,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南新街66号民政大厦512室。
委托代理人:朱吉江,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安街35号。
被告: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341号。
法定代表人:魏心东,董事长。
被告:淄博新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341号。
法定代表人:刘法祯,总经理。
淄
被告:淄博新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柳泉店。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肖继红,负责人。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殷衍彪,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般阳生活区25号楼。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宝瑞,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希钢,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淄川服装城秀娇五金电器经营部业主,现住淄博市淄川服装城温州商厦地下室8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新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淄博新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柳泉店,被告卢希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阿祥、朱吉江,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殷衍彪、陈宝瑞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庭审后卢希钢自认公证处封存涉案锁具是由其本人销售给淄博新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柳泉店,追加其为本案被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卢希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兴勇
代理审判员 邢玉贵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华婷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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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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