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5.12.08
【字 号】淄价字〔2015〕113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淄价字〔2015〕113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审计物价局、财政局,高新区民政司法办公室、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减轻众丧葬不合理负担,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1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殡仪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按淄价字〔2002〕87号、淄价字〔2009〕67号规定标准执行。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高档火化炉、高档骨灰寄存收费标准委托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依据投资建设成本,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殡葬服务单位要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期满后,按有关程序重新报批。
  原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殡仪馆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淄价字〔2002〕87号)、淄博市物价局《关于环保型火化炉等殡葬服务项目收费问题的批复》(淄价字〔2009〕67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淄博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民政局
  2015年12月8日
 
附件
 
淄博市殡仪馆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项  目
单 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一、火化
  1、普通炉火化费
元/具
120
评定等级的国家一、二、三级殡仪馆可分别上浮30%、20%、10%。7岁以下儿童减半
2、环保型炉火化费
元/具
550
(购入价60万元以上)
二、遗体接运
1、遗体接运费
20公里以内
元/具
100
超过20公里的,每超过1公里加收3元,按往返里程计算。
 2、高档运灵车
30公里以内
元/具
200
(购入价20万元以上)超过30公里的每公里加收5元
 3、抬尸费
馆外抬尸
元/具
100
从医院或逝者家中将遗体抬至运灵车
 4、消毒费
药物消毒
元/具
20
 紫外线消毒
元/具
30
三、遗体存放(含冷藏)
元/天.具
80
一天内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
四、骨灰寄存
不足半年的按半年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1、普通木制骨灰架
(未封闭和半封闭)
元/个.年
30
2、普通木制骨灰架
(全封闭式)
元/个.年
40
3、铝合金等高档架
元/个.年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