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15
∙【字 号】淄政办发[2007]32号
∙【施行日期】2007.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附件: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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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名称 │ 类别规格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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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 300-450元/㎡ │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
│ │ 房 │预制或现浇平屋顶 │ │积; │
│ │ ├─────────────┼──────────┤2.旧料归原主; │
│ │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 260-350元/㎡ │3.房屋补偿费用系指旧│
│ │ │瓦屋顶 │ │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用│
│ │ 屋 ├─────────────┼──────────┤; │
│ │ │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 200淄-280元/㎡ │4.看护房不超过15m2。│
│ │ │斜坡草或瓦屋顶 │ │ │
│ │ ├─────────────┼──────────┤ │
│ │ │ 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 │ 90-120元/㎡│ │
│ │ ├─────────────┼──────────┤ │
│ │ │ 看护房 │ 80-110元/㎡│ │
│ │ ├─────────────┼──────────┤ │
│ │ │ 住宅楼 │ 600-800元/㎡ │ │
│ │ ├─────────────┼──────────┤ │
│ │ │ 办公营业楼 │ 700-9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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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围 │ 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 │80-100元/m│ 旧料归原主。 │
│ │ ├─────────────┼──────────┤ │
│ │ │ 乱石基砖墙高2-2.5M │70-90元/m │ │
│ │ 墙 ├─────────────┼──────────┤ │
│ │ │ 乱石基砖墙高1.5-2.0M │60-75元/m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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