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淄政发[1999]83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5.12 
【实施日期】1999.05.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125  实施日期:2007125日)废止 
淄博市市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1999年5月12日 淄政发〔1999〕8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日常政务活动的开展或者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为财政开支单位统一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社会组织。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政府采购与调剂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   暂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办公设备;
  (二)专用仪器设备;
  (三)办公用品、用具;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其他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及服务;
  (六)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