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淄政发[1999]83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5.12
【实施日期】1999.05.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5日)废止
淄博市市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1999年5月12日 淄政发〔1999〕83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社会组织。
第四条 淄 政府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政府采购与调剂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 暂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办公设备;
(二)专用仪器设备;
(三)办公用品、用具;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其他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及服务;
(六)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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