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2.06.15
【字 号】淄政办发〔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6.15
淄【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我市减碳降碳十大行动,加快新能源汽车(含电动车、燃料电池车,下同)推广应用,促进绿低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政府引导激发市场自有活力,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自2022年起,新增或更新公交车、公务用车、环卫清洁等市政用车原则上应使用新能源车,进一步加大物流车、渣土车等商用车和出租车、私人消费领域乘用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力度,到2025年,力争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1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新增数量占到汽车新增数量的20%。新建各类充换电站3000余座,各类充电桩4万个以上,规范化、常态化的新能源汽车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功能完
备、布局合理、运行稳定、智慧安全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建成。
  二、重点任务
  (一)公共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的引领带动作用,新增或更新公交车、公务用车和环卫清洁等市政用车,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求的,原则上使用新能源车。
  1.公务用车。对使用财政资金新增及更新的公务用车等车辆(特殊用途除外)100%使用新能源车。公务出行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保障。〔牵头部门: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
  2.公交车。全市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支持氢燃料电池公交车推广运行。(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政府)
  3.环卫用车。新增环卫车辆,4.5吨及以下的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4.5吨以上的采用新能源车型比例不低于80%。对现有环卫车辆,鼓励提前更新并参照新增环卫车辆标准执行。(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
  4.出租车。新能源出租车(含巡游出租车、网约车,下同)应为初次登记挂牌乘用车辆,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实施出租汽车“油(气)改电”换购计划,鼓励将油气双燃料出租车提前置换为纯电动汽车。到2025年年底,出租车新能源车新增和更新比例达到80%以上。(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
  5.驾考(驾培)车领域。新增及更新的C2、C5型驾考(驾培)车鼓励采用新能源车型。(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政府)
  (二)商用车领域。重点支持邮政快递等城市配送车辆、短驳重卡、渣土车等新能源化。
  1.城市配送车辆。引导快递、物流行业三轮车逐步更新为低、高速微型客厢式新能源物流车。支持4.5吨及以下燃油城市配送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支持氢燃料电池城市配送车辆推广应用。积极争创国家绿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邮政管理局,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
  2.短驳重卡。鼓励运输企业将重点铁路物流园区大宗货物短驳重卡以及为市重点产业园区
和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且运输半径在100公里以内的重型卡车,更新为充换电新能源汽车或氢燃料电池车。(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国铁济南局淄博车务段)
  3.渣土车。制定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专用规范。在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下同)先行开展新能源渣土运输车推广试点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带头使用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支持市属国有企业购置部分新能源渣土车,租赁给有新增或更新需求的用车企业进行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引导企业自主新增或更新新能源车辆,到2025年年底,新增和更新渣土车中新能源车占比达到80%以上。(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政府)
  4.其他领域。鼓励混凝土车、具备新能源条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积极使用新能源车。(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私人消费乘用车领域。鼓励开展推介和促销活动,积极引导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
汽车,倡导绿出行、绿消费,降低个人购买和使用成本。到2025年年底,全市累计新增新能源乘用车8.4万辆。(责任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三、支持引导政策
  (一)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开放路权。做好中心城区禁限行区域划定工作,对货运车辆实行差别化交通管理措施,核心区域划定燃油商用车全天限行区域(或路段),到2025年,原则上限制燃油商用车进入建成区核心区域。新能源类货运车辆除早晚高峰时段外,不纳入禁限行管理,不受本市大气污染管控限制。(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政府)
  2.停车优惠。结合我市城市物流配送需求和道路条件,在部分设有辅道的主干道和城市支路,设置一批专供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装卸货使用的限时停车位。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或国有企业持有并直接管理的临时停车场(点)停车,当日首次停放3小时内免收临时停车费。(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