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2.05
【字 号】淄政办字〔2018〕12号
【施行日期】2018.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排查工作
  (一)立即组织排查摸清底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辖区内2010年以来建设领域所有开竣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村镇工程要重点进行核查)。要查清欠薪底数、建立摸排台账,实时掌握欠薪企业及项目、涉及班组及人数、拖欠金额及原因,并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妥善处理欠薪问题、欠薪隐患。对确实无法立即解决的工资拖欠问题,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与被拖欠农民工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当事双方制定好工资分期偿还解决方案,并安排专人督办落实,做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解决不销账,确保不出现因沟通协调不到位发生上访事件。
  (二)及时妥善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对特别重大或分歧较大且一时难以彻底解决,易造成访事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各区县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作用,强化调裁衔接,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开辟绿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司法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农民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法院、检察机关负责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判决、执行。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一)落实机构和人员。各级政府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实一线工作人员力量。各区县要在镇、街道及住建部门明确相应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工作人员,区县住建部门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对辖区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督管理和拖欠投诉协调解决工作。
  (二)明确监管范围。
  1.所有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监管由工程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施工单位注册所在地住建部门配合。
  2.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村委或未办理建设手续的村镇工程,由其工程所在地政府(镇、街道)负责监管,住建和人社部门配合。
  3.城市建成区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由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监管,人社部门配合。市及区县政府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相关机构进行监管,其他有关单位配合。
  4.市直管辖区域按济青高速路以南、滨博高速路以东、昌国路以北、宝沣路-张东铁路以西(不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部分区域、周村区部分区域)进行划分。
  在建项目、已竣工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工资拖欠协调解决工作,仍由原先已确定的监管部门负责。后续新开工工程和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明确监管部门和职责。
  三、认真履行农民工工资清欠管理职责
  各级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机构,要每月组织对所管辖的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2015年5月1日前开工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拨付工程款时要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监督施工企业发放完毕无异议后,拨付剩余工程款。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我市清欠实名制管理各项规定,在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向建设单位提报已完工程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工工资数额及发放明细。
淄  (二)2015年5月1日后开工工程,严格按《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6〕133号)及住建部门相关规定,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包单位直接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自工程开工后,每月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施工企业每月核算班组工程量和农民工工资,并按月足额将工资打入农民工本人银行卡。施工总包单位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审核、发放及建设单位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落实情况,报相应政府监管机构。
  四、严厉惩处清欠违规行为
  各级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建设、施工等单位和个人不按农民工工资清欠有关制度执行或出现工资拖欠投诉解决不力,经督办仍未整改到位的,应主动与工程所在地住建、人社、发改、国土、规划、财政、公安、信访等部门联合,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严厉惩处。
  (一)对因拖欠导致集体上访且配合处置不积极,或未按规定落实清欠有关制度规定经督办仍未整改到位的建筑企业和项目经理,计入信用档案,依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评优评先等措施。
  (二)对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欠薪上访的建设单位,计入信用档案,不予受理其新项目的施工许可申请,依法采取限制项目审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履约担保、融资贷款、评优评先等措施。
  (三)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工单位,及时移交人社部门转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四)对鼓动、组织体以讨薪为名索取不正当利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筑劳务带班人员(包工头),及时会同信访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五、实行约谈问责制度
  各级政府及相关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被约谈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1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相应上一级政府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一)各镇(街道)监管建设工程项目1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到区县及以上政府部门个体访投诉2起及以上或10人以上访投诉1起及以上的,对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约谈;
  (二)各镇(街道)监管建设工程项目1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到区县及以上政府部门个体访投诉5起及以上或10人以上访投诉2起及以上的,对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约谈;
  (三)各区县住建部门监管建设工程项目1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到市及以上政府部门个体访投诉5起及以上或5人以上访投诉2起及以上的,对区县住建部门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约谈;
  (四)各区县住建部门监管建设工程项目1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到市及以上政府部门个体访投诉8起及以上或5人以上访投诉4起及以上的,对区县住建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约谈;
  (五)各区县辖区内监管建设工程项目1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到市及以上政府部门个体访投诉10起及以上或5人以上访投诉6起及以上的,对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约谈;
  (六)各区县辖区内监管建设工程项目1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到市及以上政府部门个体访投诉15起及以上或5人以上访投诉10起及以上的,对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约谈;
  (七)市直监管建设工程项目1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到省及以上政府部门个体访投诉5起及以上或5人以上访投诉2起及以上的,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处(室、科、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约谈;
  (八)市直监管建设工程项目1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到省及以上政府部门个体访
投诉8起及以上或5人以上访投诉5起及以上的,对市住建部门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约谈;
  (九)市直监管建设工程项目1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到省及以上政府部门个体访投诉12起及以上或5人以上访投诉8起及以上的,对市住建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约谈;
  (十)1年内在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和拖欠投诉处置工作中,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出现推诿扯皮或配合不力导致出现越级上访事件的,对相关配合不力部门(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约谈。
  上述拖欠投诉是指经核查工资拖欠事件属实,不包括拖欠投诉不属实或依法应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的。对在核实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拖欠投诉案件累计失实的,对相关单位及具体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