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2.28
∙【字 号】淄政办发〔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发〔2021〕2号
淄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 (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满足人民众需求为目标,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以医幼结合为引导、社区为基础、社会力量兴办为支撑,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逐步建成主体多元、
管理规范、覆盖城乡、安全健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2021 年,张店、临淄、桓台、高新区至少建成1所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3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到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指导体系
1.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医疗、托育服务等机构,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广泛宣传婴幼儿照护知识。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开展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照护指导等工作,送婴幼儿照护知识进社区、进家庭。(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区县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条件。全面落实法定产假及相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供哺乳条件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以及探索在国家、省产假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女职工产假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主体责任,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其重返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卫生健康委)
(二)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3.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新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支持已满足当地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幼儿园开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4.支持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鼓励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公立医疗机构特别是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发展改革委)
5.支持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基层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将回收或闲置房
屋、场地、设施等改建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6.依托现有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专业优势,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打造儿童保健专业人员培训基地和托育行业专业指导机构,加强对托育机构建设、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服务指导。(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三)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政策支持体系
7.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把托育服务作为新兴服务业和健康产业,依法给予税费、土地、产业发展等优惠政策。鼓励支持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市场化方式,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样化的托育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四)建立健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8.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独立占地的托育机构和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新建居住区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
配套安全设施,明确建设标准、产权归属等,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不能满足托育服务需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积极推进公共场所及用人单位母婴设施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9.充分利用现有社区公共设施资源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积极拓展社区服务中心 (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资源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承接社区托育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妇联、市卫生健康委)
(五)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体系
10.规范登记和备案。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在所在地县级机构编制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在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及时向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要按照“放管服”等改革要求,做好登记、备案、信息共享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体系
11.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托育服务机构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杜绝虐童行为发生。严格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品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12.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管理。托育服务机构对照护的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级妇幼保健、疾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开展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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