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8.06
【字 号】淄政办发〔2015〕17号
【施行日期】2015.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5〕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6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人民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淄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众最需要的地方,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健全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及内容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团组织,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按规定可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企业年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成立时间不足3年,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