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9.09.19
【字 号】淄司〔2019〕43号
【施行日期】2019.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淄∙【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高新区、经开区地事局、文昌湖区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要求,进一步方便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现就我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走在前列的目标要求,聚焦众和企业办事的“难点、堵点、痛点”,按照“问题导向、高效便捷、统筹谋划、平稳有序”的原则,积极推进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对于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于省级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告知承诺制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编制事项清单。梳理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编制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对于存在不可控风险、暂时不宜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简要说明依据或者理由。
  (二)规范工作流程。对于确定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要编制实施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在服务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部门和单位要于9月30日前按照证明事项目录,健全完善核查工作机制。主要是分类明确核查方式、时间和标准等,采取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构建线
上共享、线下协查机制,畅通信息核查渠道。在推进过程中出现核查难度较大、办事效率较低等情况影响实施效果的,要及时调整核查方式。
  (四)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将申请人作出的告知承诺作为信用信息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大信用管理力度。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要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联合奖惩机制。
  (五)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各单位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梳理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重大风险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等问题。对于实施告知承诺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加强预判,坚决采取措施加以避免。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带有普遍性问题,暂时没有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撤销相关证明事项的告知承诺。
  四、工作步骤
  各部门编制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和工作规程,制作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修改完善的办事指南,于9月25日前完成在服务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市司法局将通过网上检索、现场核查等方式予以监督。对于存在不可控风险、暂时不宜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附简要说明于9月26日前报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电话6218215,邮箱***************************)。
 
淄博市司法局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