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住宅物业电梯运行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7.01
【字 号】淄价字[2014]91号
【施行日期】201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住宅物业电梯运行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淄价字[2014]91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高新区审计物价局、房管处,文昌湖区审计物价局、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电梯运行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7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价字〔2013〕34号)中规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为:配备电梯的物业服务收费,一至三星级按照建筑面积下调0.03元/平方米.月;四至五星级按照建筑面积下调0.05元/平方米.月;且电梯运行费用不再执行“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调整后的各等级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根据《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淄价字〔2013〕3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目前尚未实行星级物业服务等级管理的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采取按照实际支出
费用据实分摊办法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采取其他方式计收电梯运行费的,现行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低于0.30元/平方米.月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高于0.30元/平方米.月下调0.02元/平方米.月(下调后低于0.30元/平方米.月的按0.30元/平方米.月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淄博市普通住宅前期配备电梯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及浮动幅度
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2014年7月1日
  附件
  淄博市普通住宅前期配备电梯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及浮动幅度
等级
配备电梯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元/建筑平方米.月)
调整前
调整后
一星级
0.75(含电梯运行费用0.40)
0.72(含电梯运行费用0.37)
二星级
0.90(含电梯运行费用0.40)
0.87(含电梯运行费用0.37)
三星级
1.10(含电梯运行费用0.40)
1.07(含电梯运行费用0.37)
四星级
1.55(含电梯运行费用0.45)
1.50(含电梯运行费用0.40)
五星级
2.10(含电梯运行费用0.50)
2.05(含电梯运行费用0.45)
  备注:服务等级按照《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淄房发〔2013〕29号)规定执行。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电梯运行费用之外的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电梯运行费用不再上浮,下浮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