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港口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138个)
(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10]附811-948号)
本附加险条款是港口码头财产一切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
K01.罢工、、民众骚乱条款
K02.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
K03.地震扩展条款
K04.地震海啸扩展条款
K05.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K06.铁路机车保险条款
K07.电器设备损失条款
K08.恐怖活动扩展条款A
K09.恐怖活动扩展条款B
K10.盗窃险扩展条款
K11.偷窃条款
K12.媒介物扩展条款
二、限制类
X01.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条款
X02.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
X03.信息技术明晰条款
X04.代位追偿费用条款
X05.霉变除外责任条款
X06.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条款
X07.暴风雨除外条款
X08.台风、飓风除外条款
X09.龙卷风除外条款
X10.洪水除外条款
X11.供应中断除外条款
三、规范类
G0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G02.第一受益人条款
G03.预付赔款条款
G04.提前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G05.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G06.指定理算人条款
G07.分期付费条款
G08.违反保单条件条款
G09.错误描述条款
G10.不予失效条款
G11.不可控制条款
G12.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G13.指明财产条款
G14.时间调整条款
G15.重置价值条款
G16.租赁财产条款
G17.配套设施条款
G18.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G19.存货变动条款
G20.仓储保证条款
G21.商标及标签条款
G22.抵押承受人条款
G23.贵重文件条款
G24.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G2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G26.空运费条款
淄G27.专业费用条款
G28.清理残骸条款
G29.灭火费用条款
G30.救火费用条款
G31.阻止损失条款
G32.临时保护费用条款
G33.施救费用条款
G34.索赔费用条款
G35.损失受益人条款
G36.货币条款
G37.成对成套条款
G38.石棉批单条款
G39.共保人条款
G40.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G41.模具条款
G42.垫板条款
G43.建筑物变动条款
G44.小型未完成建工项目保障条款G45.工人条款
G46.自动承保条款
G47.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G48.烟熏损失条款
G49.车上货物条款
G50.关税条款
G51.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G52.放弃评估条款
G53.艺术精品条款
G54.错误和遗漏条款
G55. “三停”损失保险条款
G56.合约承购者条款
G57.先于责任方理赔条款
G58.保密条款
G59.叉车责任条款
G60.压力管道条款
G61.现场保护条款
G62.外汇汇率条款
G63.税项条款
G64.山泥倾泻及地陷条款
G65.共保条款
G66.合同价格条款(仓储物)
G67.增加资产条款
G68.自动升值条款
G69.新取得财产条款
G70.所有其他物品条款
G71.雇员/委托人物品条款
G72.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G73.碰撞条款
G74.冷藏货物条款
G75.存货变质条款
G76.临时移动条款
G77.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
G78.分摊减免条款
G79.定值保险条款
G80.租金条款
G81.租赁费用条款
G82.自燃条款
G83.虫蛀鼠咬条款
G84.污闪损失条款
G85.冷冻、冷藏物品变质条款
G86.水渍险条款
G87.未受损之附属或接口设备附加条款
G88.装卸及吊装保险条款
G89.温度变化条款(12小时)
G90.抗辩费用扩展条款
G91.软件再制作费用
G92.消防损失条款
G93.在建工程条款
G94.财产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
G95.新机器设备特约条款
G96.出口设备临时储存扩展条款
G97.存放客户处备品备件条款
G98.水道清理费用条款
G99.有价值商业资料条款
G100.内部移动条款
G101.水箱、水管水损扩展条款
G102.便携式电脑扩展条款
G103.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G104.恢复记录和准备索赔条款
G105.扩展承保中国境内未列明保险地点G106.地面下陷下沉条款
G107.露天财产扩展条款
G108.露天及简易建筑内存放财产扩展条款G109.橱窗玻璃扩展条款
G110.小额现金扩展条款
G111.临时保护费用条款
G112.地域调整特别条款
G113.电子计算机设备保险特约条款N
G114.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
G115.通译和标题条款
一、扩展类
K01.罢工、、民众骚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
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K02.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
一、保险责任
直接因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4.7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六度以上的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及滑坡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金额
按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最高赔偿限额: 。
三、赔偿处理
以投保附加地震险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金额为限。
四、免赔额: 。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要主动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和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
六、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下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附加保险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K03.地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
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报建筑物结构类型、建筑年份、设计抗震能力及目前建筑物的完好情况,被保险人未能申报或申报情况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 。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 元或损失金额的 ,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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