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开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快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强新产品开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产品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新产品是指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了产品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的产品。
第三条 产品开发原则
1新产品要具有先进性、适用性、适销对路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新产品要符合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方向,以及国家技术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要求
3、新产品的设计要标准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组织管理
为了加速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有效地进行系统管理,本企业特成立新产品开发委员会。新产品开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执行秘书及委员构成。
第五条 委员人选
主任委员由主管副总经理担任,执行秘书由行政部经理担任,其他委员依个案性质不同,由主任委员指派公司内现有人员担任。
第六条 委员职责
1、主任委员。
(1)负责新产品开发工作事宜。
(2)负责召开并主持新产品开发会议。
(3)负责指派其他委员。
(4)负责拟定及呈报新产品全部投资及利润分析方案。
2、执行秘书。
(1)负责拟定开发时间规划和产品开发计划。
(2)协助主任委员从事开发会议联络及记录。
调查研究制度(3)协助主任委员追踪新产品开发工作。
(4)负责提供新产品开发所需材料及物品。
3、销售管理委员。
(1)负责有关市场调查。
(2)提出产品现有生产厂家及市场信息。
(3)提出新产品未来市场需求潜力报告。
(4)根据市场调查资料及成本分析资料,拟定销售价格,分析销售渠道及销售预测。
(5)编制企划、广告费用预算。
4、生产技术委员。
(1)负责提供与新产品有关的设备、原物料。
(2)负责新产品试制及生产包装设计技术问题。
(3)负责新产品样品试验及品质检查。
(4)提出新产品相关成本分析及生产能量、设备投资资料。
5、税务委员。
(1)提供新产品在税务上的有关资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是否属奖励投资项目。
(3)营利事业所得税最低百分率。
(4)配合税务部门办理各项手续。
(5)其他有关税法问题。
第三章 编制计划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国内外市场需求以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编制企业新产品开发计划。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产品,应优先纳入各级新产品开发计划(包括试制计划)。
1、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出口创汇、防止环境污染的新产品。
2、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基本实现国产化的新产品。
3、符合国内外市场急需、应用量大的新产品。
4、国内高新技术研究成果产业化的新产品。
第九条 申请列入省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应提交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任务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章 调查研究与分析
第十条 调查研究范围
新产品可行性分析必须对产品的社会需求、市场占有率、技术现状、发展趋势及资源效益等五个重要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及科学预测。
第十一条 调查研究
1、调查国内市场和重要客户及国际重点市场的技术现状和改进要求。
2、以位居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的前三名的产品以及国际名牌产品为对象,调查同类产品的质量、价格及使用情况。
3、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信息和专利,然后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
第十二条 可行性分析
1、论证该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
2、论证市场动态及发展该产品所具备的技术优势。
3、论证该产品发展所具备的资源条件和可行性(含物资、设备、能源等)。
4、初步论证该技术的经济效益。
5、撰写该产品批量投产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五章 开发、鉴定与投产
第十三条 新产品开发经过市场调研后,确定试制目标和实施方案,由产品开发部人员进行设计和试制。
第十四条 经过小批量试制考核、试销、稳定工艺、完善工装和检测等程序,制定产品标准后,才能大批量投产。
第十五条 国家级、省级新产品设计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与国际先进水平相当的标准。新产品定型投产前必须经标准化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投产。
第十六条 新产品必须进行样机(样品)鉴定,小批量试制,试销结束和正式投产前,必须进行定型或投产鉴定。专用性强或市场需求量不大的新产品,上述两种鉴定可合并进行。没有经过样机(样品)鉴定的新产品不得转入小批量试制。没有经过定型或投产鉴定的新产品,不得列入生产计划和投入生产。